云南农业大学研究生助研、助教、助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10月08日 00:00  点击:[]

校政发〔2015〕185号

为提升我校研究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研究生在学校科研、教学、管理及服务中的作用,规范管理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以下简称“三助”)工作,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一、岗位设置

(一)助研

指研究生参与导师的科研工作,如承担科学实验、工程设计、产品开发、社会调查、文献检索、数据分析、材料整理、设备调试及操作等。

(二)助教

从事教学辅导答疑、批改作业、上习题课,指导科学实验、生产实习及社会调查,辅导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协助考卷阅卷等。

(三)助管

担任研究生、本科生的辅导员;协助开展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事务管理、日常服务及其他管理等。

二、岗位管理

(一)基本条件

1.学制内非在职全日制研究生。

2.诚实守信,思想道德品质好。

3.具备团结协作精神,工作责任心强。

4.无违规违纪行为。

5.学习刻苦努力,学业成绩良好。

(二)岗位聘任

各用人部门、学院和导师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三助”岗位,按照公平、开放、竞争、择优的原则,自行考察聘任,及时公布相关信息。

同等条件下,助教、助管岗位应优先聘任有相关工作经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研究生学生干部、中共党员。根据研究生参加科研工作的实际情况及科研工作管理相对独立的特殊性,导师和课题组可直接设立助研岗位,且每学年应向所属学院汇总报告“三助”的相关工作情况。

学校根据工作实际选拔优秀学生干部免试攻读硕士学位并担任专职辅导员,专职辅导员的选拔聘任和考核管理工作按照《云南农业大学选拔优秀学生干部免试攻读硕士学位并担任专职辅导员管理办法》(校政发〔2014〕138号)执行。各用人部门、学院根据工作需要,选拔优秀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担任研究生、本科生的兼职辅导员,兼职辅导员的选拔聘任和考核管理工作参照《云南农业大学辅导员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党政联发〔2010〕14号)、《云南农业大学辅导员考核办法》(党政联发〔2011〕17号)执行。

(三)岗位考核

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考核”的原则,各用人部门、学院、导师应对研究生“三助”岗位进行考核。对未能按照导师要求参与科研工作、中期考核不合格、违反校纪校规、休学、出国等发生其他不宜继续申请助研津贴的行为或情况的研究生,导师可暂停发放其助研津贴。对未能履行助教、助管岗位职责的研究生,各用人部门、学院可暂停发放其助教、助管津贴。

(四)统计报送

各学院应对研究生“三助”津贴、其他补助的发放情况做好统计,并将津贴发放情况作为导师考核管理、招生名额分配的参考依据。各学院应在学年末填写《云南农业大学研究生“三助”津贴发放汇总表》,并报研究生处备案。

三、津贴标准

(一)助研

学校鼓励导师给研究生提供助研津贴,为研究生安心学业、潜心科研、专心实践创造必要条件。

(二)助教、助管

助教津贴标准不应低于15元/时,助管津贴标准不应低于60元/天。岗位目标、工作任务、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由各用人部门、学院和应聘研究生协定。助教、助管津贴原则上由各用人部门、学院承担。

专职辅导员的工资待遇按照《云南农业大学选拔优秀学生干部免试攻读硕士学位并担任专职辅导员管理办法》执行;兼职辅导员津贴标准参照助管津贴标准执行。

四、津贴管理

(一)津贴发放

各用人部门、学院和导师应按时将当月津贴足额发放到学生银行卡中。

(二)资金管理

各用人部门、学院和导师必须严格执行学校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不得挤占、挪用、转移已发放到学生银行卡中的“三助”津贴及其他补助,不得持有学生银行卡,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处、财务处、研究生处的检查和监督。

五、附则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开始实施,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二○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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