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手册

2010年09月08日 00:00  点击:[]

研究生手册

云南农业大学研究生处(部) 编

一四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篇 国家及教育部有关文件汇编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3)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14)

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15)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30)

第二篇 学校有关文件汇编

云南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41)

云南农业大学关于研究生“三助”工作实施办法………………(53)

云南农业大学研究生教育收费及奖助体系实施办法(试行)……(56)

云南农业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59)

云南农业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67)

云南农业大学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管理办法……………………(69)

云南农业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管理规定(试行)…………………(71)

云南农业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74)

云南农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盲评办法(试行)……………………(80)

云南农业大学硕士研究生提前攻读博士学位的管理

办法(试行)…………………………………………………………(83)

云南农业大学硕士研究生提前毕业暂行规定……………………(86)

云南农业大学研究生第一外语课程学习的规定…………………(92)

云南农业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暂行规定……………………(95)

云南农业大学关于研究生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的暂行

规定…………………………………………………………(106)

云南农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申请基本程序(试行)…………………………………………………………………(108)

云南农业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细则…………………(112)

云南农业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规范(试行)…(118)

云南农业大学博士学位论文隐名评阅试行办法………………(126)

云南农业大学研究生考试纪律及考试违纪处分暂行规定……(128)

云南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135)

云南农业大学关于研究生证和校徽管理规定…………………(150)

云南农业大学学生收费管理办法(试行)………………………(152)

云南农业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157)

云南农业大学学生社团管理规定………………………………(162)

第一篇 国家及教育部有关文件汇编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200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 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规定。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三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八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条 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十六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六十四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督促本地区高等学校实施学生管理。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教学[1995]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教学〔2005〕5号

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三、勤奋学习,自强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八、强健体魄,热爱生活。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

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委员会令 第13号)

第一条 为了优化育人环境,加强高等学校校园管理,维护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安定团结的局面,建立有利于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专门人才的校园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本规定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学校的教师(包括外籍教师)、学生(包括外国在华留学生)、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三条 学校的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到学校活动的人员都应当遵守本规定,维护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维护学校的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校应当加强校园管理,采取措施,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制止校园内的违反法律、法规、校规的活动。

第四条 学校应当尊重和维护师生员工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教育和受教育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不得限制、剥夺师生员工的权利。

第五条 进入学校的人员,必须持有本校的学生证、工作证、听课证或者学校颁发的其他进入学校的证章、证件。

未持有前款规定的证章、证件的国内人员进入学校,应当向门卫登记后进入学校。

第六条 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在通知学校有关机构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外国新闻记者和港澳台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机关或港澳台办的介绍信和记者证,并在进校采访前与学校外事机构联系,经许可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第七条 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进入学校进行公务、业务活动,应当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并告知学校后,或按学术交流计划经学校主管领导研究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

自行要求进入学校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在学校外事机构或港澳台办批准后,方可进入学校。

接受师生员工个人邀请进入学校探亲访友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后进入学校。

第八条 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入学校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校园治安。

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和本条前款规定的人员,师生员工有权向学校保卫机构报告,学校保卫机构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者责令其离开学校。

第九条 学生一般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员,遇有特殊情况留宿校外人员,应当报请学校有关机构许可,并且进行留宿登记,留宿人离校应注销登记。不得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违反前款规定的,学校保卫机构可以责令留宿人离开学生宿舍。

第十条 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当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者许可的地点。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当经过学校有关机构同意。

对于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的当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在校园设置临时或者永久建筑物以及安装音响、广播、电视设施,设置者、安装者应当报请学校有关机构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安装。

师生员工或者有关团体、组织使用学校的广播、电视设施,必须报请学校有关机构批准,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擅自使用学校广播、电视设施。

在校内举行文化娱乐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劝其停止设置、安装或者停止活动,已经设置、安装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拆除,或者责令设置者、安装者拆除。

第十二条 在校内举行集会、讲演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必须在72小时前向学校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的姓名。学校有关机构应当至迟在举行时间的4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

集会、讲演等应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和相应的法规、规章,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的权利。

第十三条 在校内组织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组织者应当在72小时前向学校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内容、报告人和负责人的姓名。学校有关机构应当至迟在举行时间的4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

讲座、报告等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十四条 师生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任何人都不得破坏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据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

禁止师生员工赌博、酗酒、打架斗殴以及其它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

第十五条 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成立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应当在成立前由其组织者报请学校有关机构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

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和校内报刊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我国的教育方针和遵守学校的制度,接受学校的管理,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组织者以及其他当事人立即停止活动。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损害国家财产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 禁止无照人员在校园内经商。设在校园内的商业网点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

违反前款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停止经商活动或者离开校园。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经过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师生员工,学校可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师生员工对学校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对违反本规定的,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校外人员,由公安、司法机关根据情节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各高等学校可以根据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年九月十八日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

  •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 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 事故与责任

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解决,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第二十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 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

第二十五条 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八条 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 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教委、教育部颁布的与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处理有关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处理完毕的学生伤害事故不再重新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2004)

(1980年2月12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科学专门人才的成长,促进各门学科学术水平的提高和教育、科学事业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三条 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四条 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七条 国务院设立学位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国学位授予工作。学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国务院任免。

第八条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九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并组织有关学科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有外单位的有关专家参加,其组成人员由学位授予单位遴选决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学位授予单位确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负责审查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组织答辩,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报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负责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决定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单位,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发给学位获得者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 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的研究生,由原单位推荐,可以就近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查同意,通过论文答辩,达到本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十三条 对于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者,经有关专家推荐,学位授予单位同意,可以免除考试,直接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对于通过论文答辩者,授予博士学位。

第十四条 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学位授予单位提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五条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对于具有本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十六条 非学位授予单位和学术团体对于授予学位的决议和决定持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或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异议。学位授予单位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应当对提出的异议进行研究和处理。

第十七条 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

第十八条 国务院对于已经批准授予学位的单位,在确认其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学术水平时,可以停止或撤销其授予学位的资格。

第十九条 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制定本暂行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位按下列学科的门类授予: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

第三条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高等学校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应当由系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的,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非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对达到学士学术水平的本科毕业生,应当由系向学校提出名单,经学校同意后,由学校就近向本系统、本地区的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推荐。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有关的系,对非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推荐的本科毕业生进行审查考核,认为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的,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第五条 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经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由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 硕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应当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申请书和申请硕士学位的学术论文等材料。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申请日期截止后两个月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申请,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

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的研究生申请时,应当送交本单位关于申请硕士学位的推荐书。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时,应当送交两位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的推荐书。学位授予单位对未具有大学毕业学历的申请人员,可以在接受申请前,采取适当方式,考核其某些大学课程。

申请人员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七条 硕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为三至四门。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三)一门外国语。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可按上述的课程要求,结合培养计划安排进行。

非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由学位授予单位组织进行。凡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核,认为其在原单位的课程考试内容和成绩合格的,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

同等学力人员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由学位授予单位组织进行。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规定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参加论文答辩。规定考试的课程中,如有一门不及格,可在半年内申请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的、不能参加论文答辩。

试行学分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按上述的课程要求,规定授予硕士学位所应取得的课程学分。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取得规定的学分后,方可参加论文答辩。

第八条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聘请一至二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评阅人应当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成员中一般应当有外单位的专家。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第九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多数成员如认为申请人的论文已相当于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除作出授予硕土学位的决议外,可向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提出建议,由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按本暂行办法博士学位部分中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应当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申请书和申请博士学位的学术论文等材料。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申请日期截止后两个月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申请,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时,应当送交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的推荐书。学位授予单位对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申请人员,可以在接受申请前,采取适当方式,考核其某些硕士学位的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

申请人员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博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考试范围由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由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定三位专家组成的考试委员会主持,考试委员会主席必须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三)两门外国语。第一外国语要求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第二外国语要求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个别学科、专业,经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可只考第一外国语。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课程考试,可按上述的课程要求,结合培养计划安排进行。

第十二条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参加博土学位论文答辩。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的,应当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有关的出版著作、发明的鉴定或证明书等材料,经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推荐,学位授予单位按本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审查同意,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

第十三条 博士学位论文应当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博士学位论文或摘要,应当在答辩前三个月印送有关单位,并经同行评议。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聘请两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其中一位应当是外单位的专家。评阅人应当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第十四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成员的半数以上应当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成员中必须包括二至三位外单位的专家。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一般应当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授予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博士学位的论文答辩一般应当公开举行;已经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或摘要应当公开发表(保密专业除外)。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第十五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且申请人又尚未获得过该学科硕士学位的,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六条 名誉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授予。

第十七条 授予名誉博士学位须经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由学位授予单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授予。

第十八条 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授予学位的权限,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二)确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和博士学位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范围,审批主考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四)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五)审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单;

(六)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七)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八)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九)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成员应当包括学位授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研究人员。

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学人员应当从本校讲师以上教师中遴选。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单位,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学、研究人员,主要应当从本单位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中至少应当有半数以上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学位授予单位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主要负责人(高等学校校长,主管教学、科学研究和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或科学研究机构相当职称的人员)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按学位的学科门类,设置若干分委员会,各由七至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分委员会主席必须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由各学位授予单位报主管部门批准,主管部门转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学位授予单位每年应当将授予学士学位的人数、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名单及有关材料,分别报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申请学士学位,参照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办理。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或教学工作的外国学者申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参照本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学士学位的证书格式,由教育部制定。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证书格式,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学位授予单位发给。

第二十三条 已经通过的硕士学位和博土学位的论文,应当交存学位授予单位图书馆一份;已经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还应当交存北京图书馆和有关的专业图书馆各一份。

第二十四条 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同意参加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后,准备参加考试或答辩,可享有不超过两个月的假期。

第二十五条 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本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

第二篇 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汇编

云南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校政发〔2007〕11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各层次研究生。

第二章 研究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和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规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云南农业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事先凭相关证明向研究生处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研究生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学院同意,研究生处审核,报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在申请被批准后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自行治疗。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以向学校申请重新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以按当年新生报到注册办法办理入学手续。

第八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必须在次年6月15日以前向研究生处提出入学申请。

第九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研究生处审核,学校批准,取消入学资格:

(一)健康检查不符合国家招生体检标准或隐瞒不符合招生体检标准的既往病史者。

(二)经查实在报考过程中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情节恶劣的,将报请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三)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必须按学校规定时间返校,并在缴纳有关费用后,方可持研究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该学期的学习资格。因故不能按时报到注册者,应事先向所在学院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并报研究生处备案。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未返校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超过两周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不可抗力原因除外)。

第十一条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相关费用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未经注册的研究生,所选课程考试成绩不予登记。

第十二条 注册结束后两周内,由各学院及时核实未注册学生情况,并将注册情况报研究生处。

第四章 请假与考勤

第十三条 研究生应当按照学校制定的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我校统一组织的各类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当事前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在校外发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

第十四条 研究生请假,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请假,须凭医生诊断证明(在校期间凭校医院证明,外出期间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病假在两周以内,须经所在学院审批;超过两周则需经学院审核后,报研究生处审批;一学期内病假超过六周应办理休学手续。

(二)因有特殊情况请事假,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不得事后补假;请假时间在一周内由学院审批,超过一周须经研究处审批;一学期内事假累计超过四周应办理休学手续。

(三)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或请假期满而未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返校者,均属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四)研究生因公出差应持导师同意的书面报告,到所在学院和研究生处登记备案。

(五)研究生请假期满应到所在学院和研究生处办理销假手续,未办理销假者,超假时间按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处理。

第十五条 出国进修、留学等按照《云南农业大学研究生出国管理规定》(试行)办理。

第十六条 研究生的考勤,在课程学习期间由任课教师负责,在学位论文期间由导师负责,学院和研究生处负责督促检查。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 研究生应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八条 因合作培养等需要在校外修课的研究生应提交校外学习申请,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报研究生处审批;所修课程应符合我校培养方案的要求,我校研究生处将根据所修课程的考试卷及加盖该培养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公章的成绩单,予以审核登记。

第十九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不合格,允许其重修,每门课程可重修1次。重修的研究生应跟班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正常记载。

第二十条 研究生如因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应在该门课程考试前持医院证明,经导师和任课教师签字同意,并经研究生处审核同意方可缓考,申请缓考的学生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其他原因原则上不得办理缓考。擅自不参加考试者,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注明“缺考”。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具体事项按照《云南农业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规定》、《云南农业大学研究生选课及成绩考核办法》执行。

第六章 转专业、转导师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按录取的学科专业完成学业,如确属身体原因,经指定医院诊断不能或不宜完成本专业学习的,可申请转专业。申请转专业的研究生,本人应填写《研究生转专业申请表》,经转入和转出专业双方导师以及转入、转出学院同意,送研究生处审核,报学校批准。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在学习过程中因导师和研究生双方或任何一方发生特殊情况无法完成培养环节,需更换导师,由研究生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报研究生处批准、备案。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转学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确需转学的,一般应在本省、本地区解决,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研究生转学申请》,经所在学院和导师同意,研究生处审核,校长批准,并征得拟转入学校批准后,报省级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经征得拟转入学校的同意并经双方所在省(市)高教主管部门批准(包括解决户口等),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并报国家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三)已经进入最后一年学习的。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在校时间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休学:

(一)因病经校医院或指定的医院诊断证明需停课治疗、休养,其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其以上或患传染性疾病(如肝炎、肺结核等)者。

(二)从事科技开发、创办企业或因特殊原因及困难须暂时中断学业者。

(三)根据考勤,一学期病假、事假超过学校规定者。

(四)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学习者。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申请休学,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经导师和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报研究生处审批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八条 休学一次以一年为限,期满后如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九条 休学研究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

(二)学生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用按学校医疗管理规定办理。

(三)学生休学期间,户口档案不迁出学校。

(四)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五)学生休学期间不得返校参加学校的教学活动。

第三十条 研究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一条 休学研究生应在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研究生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因病休学的研究生,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健康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准予复学。

复学学生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第三十二条 休学期满复学复查不合格或休学期满后超过一个月且经校方告知一周后仍不申请复学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他相应处理。

第八章 退 学

第三十三条 各学院应根据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对研究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查。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经重修后,累计两门课程考试不及格的硕士研究生,一门课程考试不及格的博士研究生。

(三)中期考核不合格、不宜继续培养的。

(四)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注册时间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七)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教育无效的。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研究生,由学生提出申请并附有关材料,经导师、所在学院和研究生处审核后报学校批准。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作出退学处理的决定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则在校内公告),同时报云南省教育厅备案。此类退学,对学生而言不属于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退学后的有关事宜,作如下处理:

(一)从退学处理决定下发之日起,退学研究生不再具有研究生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并在15日内办完离校手续。

(二)属在职攻读研究生的,将退学处理决定告知原工作单位。

(三)其他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省教育厅就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等关系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四)已退学的研究生学校不再受理其复学申请。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参照本细则第四十一条办理。

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品学兼优或在某些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将分别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根据情节轻重,可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违纪处分办法按《云南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在考试过程中,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均取消本门课程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同时视其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纪律处分;协同舞弊者,以作弊论处。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

(二)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他人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者。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第四十条 学校对违规违纪研究生的处分,严格按有关程序进行,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在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研究生本人或者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在作出处分后应当出具处分决定,并送达学生本人(无法送达的则在校内公告)。

对违规违纪研究生的处分,由研究生所在学院提出意见,送研究生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对研究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应当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报云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应在接到处分决定5个工作日内,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当事人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15天内,向云南省教育厅申述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述。当事人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将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十二条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入学前属在职人员的,其学籍等材料退回原单位;其他人员的学籍等材料一律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从发文之日起停止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并在15日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的奖励与处分材料归入本人档案,不得撤销。

第十章 学制、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基本学制为3年,学习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博士研究生基本学制为3年,学习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

(一)硕士研究生修完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达到规定学分,中期考核合格、发表学术论文并已完成学位论文,经导师推荐,可在每年3月10日前提交提前答辩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报研究生处审核通过后可进行论文答辩。答辩合格并经校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可提前一年毕业。

(二)研究生应在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制内完成全部学习任务,一般不得延长学习年限。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学习年限,应由本人提前一学期提出申请,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报研究生处审核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批准延长学习年限的研究生,应按学校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办理有关手续。

(三)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研究生如需延长学习年限,还须征得定向或委托单位的同意。

(四)延长学习年限的研究生在延长期内不享受医疗补助、生活补助、奖助学金等待遇。

第四十五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通过毕业(学位)论文答辩,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者,准予结业:

(一)硕士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如有一门课程虽经重修仍不及格,或毕业(学位)论文未能通过,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离校;结业后一年内,学生本人可申请重修或重新答辩一次,经重修、重新答辩合格者,学校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一年内重修不合格、答辩未通过者或过期未重修、未申请答辩者,不再给予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机会。

(二)博士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毕业(学位)论文未能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离校;结业后两年内,学生本人可申请重新答辩一次,答辩合格者,学校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两年内答辩未通过者或过期未申请答辩者,不再给予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机会。

第四十七条 符合《云南农业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研究生,经云南农业大学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四十八条 对实际学习已满一年退学的研究生,课程成绩合格者,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实际学习未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者,作自动退学处理,不发给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四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一律不补发,但可由本人申请,经学校审查后依据其情况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按协议(委培、定向)培养的研究生除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所在单位的规定,履行培养协议。

第五十一条 港、澳、台研究生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另有规定外,可参照本管理细则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由云南农业大学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云南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云南农业大学

关于研究生“三助”工作实施办法

校政发〔2007〕15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通知》(教财〔1999〕7号)和团中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05〕14号)文件精神,发挥研究生的专业优势,提高研究生的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培养研究生的创新精神,改善研究生的学习生活条件,鼓励研究生积极从事“三助”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研究生“三助”工作包含教学助理(助教),管理助理(助管),科研助理(助研)三项,其主要工作内容有:

(一)助教工作:承担辅导答疑,批改作业,上习题课,指导实验和生产实习,辅导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考试阅卷等,也可担任本、专科生及成人教育的部分授课工作。

(二)助管工作:承担有关部门教学管理工作助理、辅导员、班主任及其它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三)助研工作:承担除学位论文工作以外的科学实验,实验数据的整理分析及报告的撰写,计算机操作与应用,工程设计,产品开发和文献资料的整理、汇编及翻译等工作。

第三条 从事“三助”工作的研究生必须政治立场坚定,工作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已修的课程全部合格,能胜任要从事工作岗位的工作要求。

第二章 岗位设置及经费

第四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的设置及酬金

(一)助教岗位,由学院根据实际教学工作需要设置。

(二)助管岗位,由各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

(三)助研岗位,主要以参加导师的科研项目为主,也可参加学校的其他科研工作。

助教岗位、助管岗位、助研岗位的设置每学期均须报研究生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第五条 “三助”工作经费由多渠道筹集,包括学校经费、导师科研经费和学院自筹等。助教岗位的酬金由使用学院和教师承担;助管岗位的酬金原则上由使用部门承担;助研工作的酬金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三章 岗位聘任及酬金

第六条 岗位的公布。各用人部门应分别在每年3月份和10月份根据工作的需要,将助教、助管岗位计划报研究生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定公布。研究生“三助”岗位待聘计划需要明确岗位目标、每周工作时间、工作量及对拟聘研究生的要求等,所有岗位必须有明确的工作任务。

第七条 岗位的聘任。“三助”岗位公布后,研究生根据公布的岗位直接向用人部门申请,由用人部门考察聘用,各部门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聘用部门要与受聘研究生签订《云南农业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合同》。

第八条 聘用期限原则上为一个学期。助教、助管的基本酬金由使用部门根据团中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05〕14号)文件精神和工作任务确定。从事助研工作的酬金,由科研项目负责人根据研究生的实际工作量,参照助教、助管工作的酬金酌定。

第四章 “三助”工作的管理

第九条 研究生“三助”工作由研究生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统一管理。

第十条 研究生从事“三助”工作,必须经导师同意,所在学院批准。研究生不得因承担“三助”工作而延长学习年限。

第十一条 委托培养研究生、工资由原单位发放的定向培养研究生原则上不能申请由学校发放酬金的研究生“三助”岗位。每位研究生不能同时申请两个岗位。

第十二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酬金按聘任岗位合同的约定发放。考核不合格者停发部分酬金。

第十三条 各部门在每学期结束前应完成对“三助”研究生的考核。岗位考核不合格者不再拥有应聘上岗的资格。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如果从事“三助”工作超过一学期,考核合格,可发给“三助”证明。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

云南农业大学

研究生教育收费及奖助体系实施办法(试行)

校政发〔2014〕122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和要求,为调动我校研究生学习和参与科研的积极性,提升研究生教育与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费

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向所有新入学的研究生收取学费。全日制学术学位研究生学费标准为博士研究生10000元/年、硕士研究生8000元/年。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学费标准为6000元/年,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学费标准为6000元/年。

二、国家奖学金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业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的研究生,标准为博士研究生3万元、硕士研究生2万元,奖励人数按省教育厅下达指标执行。

三、省政府奖学金

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由省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研究生省政府奖励标准为博士研究生2万元、硕士研究生1万元,奖励人数按省教育厅下达的指标执行。省政府奖学金和国家奖学金属于同一类型、不同层次的奖学金,同一学年内二者不可兼得。

四、国家助学金

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实行国家助学金制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学制内非在职(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全日制研究生,补助研究生的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资助标准为博士研究生10000元/年、硕士研究生6000元/年,分10个月发放。

五、学校助学金

从2014级研究生起,学校助学金由学校统筹财政拨款、学费收入、导师资助及社会捐助,资助学制内非在职(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全日制研究生。学校助学金资助标准为博士研究生10000元/年、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9000元/年、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8000元/年,分10个月发放。博士研究生助学金由学校和导师按4:1的比例共同承担,硕士研究生助学金全部由学校承担。

六、学业奖学金

(一)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优秀奖学金及学术成果奖

为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创新进取,从2014级研究生起,由学校出资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学制内非在职(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优秀奖学金、学术成果奖。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优秀奖学金分为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奖励标准分别为8000元、5000元、3000元,评选比例分别为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总数的10%、25%、15%;学术成果奖奖励标准为1万元,获奖名额不限,评选对象为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优秀奖学金、学术成果奖每年评审一次,学校将当年优秀奖学金、学术成果奖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

(二)新生优秀奖学金

为吸引更多优秀本科毕业生报考我校硕士研究生,从2014级研究生起,学校设立研究生新生优秀奖学金,对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研究生新生(在职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一次性奖励10000元,获得新生优秀奖学金的研究生在当年内不可兼得学校助学金。

七、科技创新基金

为培养研究生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支持研究生开展科技创新和技术发明,培育新的科研生长点,学校出资设立研究生科技创新基金。符合条件的博士及硕士研究生可以个人或集体形式提出申报,由研究生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立项,创新项目立项指标根据申报质量而定,宁缺勿滥,每年立项总额不超过50万元。

八、附则

(一)企业或个人出资设立的各类专项奖学金将按照原规定的条件评选。

(二)云南省博士学术新人奖的评选工作按《云南省博士研究生学术新人奖设置暂行办法》执行。

(三)外国留学生的学费标准、奖助学金评定与发放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四)本办法自2014年秋季学期开始实施,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四年六月

云南农业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

校政发〔2014〕15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全面贯彻落实《云南农业大学研究生教育收费及奖助体系实施办法》(校政发〔2014〕122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及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三条 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参评条件

第四条 全日制学制内在校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在职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硕士研究生包括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及学业奖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国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思想道德品质好;

4.学习成绩优秀,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有较强的科研创新能力,学术成果突出。

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研究生新生(在职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可直接申请新生优秀奖学金。

第六条 研究生学术成果奖评定条件:

1.博士研究生 作为第一作者、云南农业大学为署名单位,在SCI收录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以上(含3篇)(IF<3 ),或在sci收录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含1篇)(if>3);

2.硕士研究生 作为第一作者、云南农业大学为署名单位,农学类硕士研究生须在SCI收录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含2篇);理工类硕士研究生须在EI收录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含2篇)或在SCI收录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含1篇);人文社科类硕士研究生须在SSCI收录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含1篇)或在影响因子IF>1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含2篇)。

3.取得重要的研究成果、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评审组织

第七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领导、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处、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处。评审领导小组根据各学院研究生培养规模、培养质量及上一年度组织评审情况制定研究生奖学金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及监督学校评审工作。

第八条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学院领导、学位点点长、研究生导师、管理人员、学生代表组成。学院评审委员会应结合学科、专业特点,从研究生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外语等级、研究成果、社会服务及科研潜力等方面,制定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指标体系及评定细则,并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处备案。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有意愿申请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如实填写《云南农业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申请表》(一式3份),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支撑材料,支撑材料不可重复使用。

第十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按评审指标体系及评定细则进行评审,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现场公布投票结果。

第十一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学院获奖研究生名单后,应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评审条件、名额分配、申报情况、评审结果等。

第十二条 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填写博士、硕士研究生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三条 对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向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四条 在材料审核、公示过程中发现不符合申请条件或弄虚作假者,将取消参评资格,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名额重新分配至其他学院。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将当年研究生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六条 学校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足额发放,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及主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研究生国家及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工作报告及学校博士、硕士研究生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并统一保存全校的研究生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秋季学期新生起实施,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

1.云南农业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申请表

2.博士研究生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

3.硕士研究生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

二〇一四年八月

附件1

云南农业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申请表

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民族

入学时间

基层单位

专业

攻读学位

学制

学习

阶段

□硕士

学号

□博士

身份证号

申请类别

□国家奖学金 □省政府奖学金 学业奖学金(□一等优秀奖学金 □二等优秀奖学金 □三等优秀奖学金 □学术成果奖)

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推荐意见

推荐人签名:

年 月 日

评审情况

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

年 月 日

基层单位意见

经评审,并在本单位内公示 个工作日,无异议,本单位申报该同学获得研究生 奖学金。现报请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基层单位主管领导签名:

(基层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培养单位意见

经审核,并在学校公示 个工作日,无异议,现批准该同学获得研究生 奖学金。

(培养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年博士研究生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

报送学院: (公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学生姓名

性别

民族

专业

学号

申请类别

备注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附件3 年硕士研究生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

报送学院: (公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学生姓名

性别

民族

专业

学号

申请类别

备注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云南农业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校政发〔2014〕157号

第一条为提高研究生待遇,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全面贯彻落实《云南农业大学研究生教育收费及奖助体系实施办法》(校政发〔2014〕122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的发放、管理及监督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研究生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学制内全日制研究生(在职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学校助学金资助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9000元、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8000元。

第五条学校按月将研究生助学金发给符合条件的学生。

第六条学校按招生录取类别确定身份及发放助学金。提前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录取当年的9月份以博士研究生身份报到注册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助学金。

第七条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发放研究生助学金,待恢复学籍后再发放;由于违规违纪受到纪律处分的,取消一学年研究生助学金。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学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助学金。

第八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学校财务政策及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及主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本办法自2014年秋季学期新生起实施,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四年八月

云南农业大学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校政发〔2010〕120号

第一条 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是拓宽研究生学术视野,增强研究生学术思想交流,培养研究生综合素质与创新能力的重要手段之一。为了调动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的积极性,活跃学术氛围,促进学术创新,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应积极、主动地参加校内外本学科、专业或其它相关学科组织的学术活动,积极鼓励研究生跨学科参加学术活动,拓宽知识面。

第三条 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所指范围包括学术论坛、学术讲座、学术报告、专题报告、学术沙龙及科技创新成果与创新文化展示等科技文化活动。参加不在此范围内、但研究生认为可以登记的活动,由研究生本人向研究生处提出登记申请。

第四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累计参加学术活动需达12次以上,其中参加由本学院组织的与专业相关的学术活动次数不得少于4次,方可申请参加论文答辩,研究生在申请毕业论文答辩前须将《云南农业大学研究生参加学术报告登记本》交由学院登记、备案,并将结果填入答辩申请表。

第五条 每次参加学术活动时,研究生须认真填写《云南农业大学研究生参加学术报告登记本》后才能进行签章。若遇特殊情况,研究生可先简单记录填写后进行签章,活动结束后应按照登记表要求补填好登记表。

第六条 研究生参加全校各学院、各部门举办的学术活动,在活动结束后,由研究生处组织相关人员当场为参加活动的研究生进行签章。若遇研究生处未得知学术活动的举办而未给参加活动的研究生进行签章等情况,请参加活动的研究生在活动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填写好《云南农业大学研究生参加学术报告登记本》,并到研究生处思想政治教育科进行签章。

第七条 参加活动的研究生须持本人《云南农业大学研究生参加学术报告登记本》,不可代替其他未到场研究生填写登记表和签章。

第八条 研究生以主讲人身份参加云南省大学生学术论坛、学校举办的学术沙龙等活动1次可记录为2次。参加国内或国际学术会议,且所撰写的论文被会议录用,参加活动1次可记录为3次。科技创新成果(包含创新文化)在国内或国际重大科技活动获得展示或者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奖项,取得成果1项可记录为3次。

第九条 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是研究生教育培养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提高研究生学术素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如在填写《云南农业大学研究生参加学术报告登记本》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按《云南农业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管理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各学院、各学位点应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各类学术活动,研究生导师应积极带领、支持及督促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

第十一条 本规定从2010级研究生起实施,解释权归研究生处。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云南农业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管理规定

(试行)

校政发〔2009〕358号

为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规范研究生的学术行为,促进研究生学术创新,杜绝各类学术不端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研究生在科学研究、学术活动和学位论文答辩中不得有以下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1.剽窃、盗用、侵占他人学术成果(包括未经发表的研究材料与方法、研究成果、技术报告、软件程序和研究数据等);

2.篡改、伪造研究数据(包括试验数据、调查数据和软件计算结果等);隐瞒不利数据从而用于伪造创新成果和新发现;

3.请他人代写学术文章、学位论文或代做实验;

4.以不正当手段影响研究成果鉴定、论文评阅、论文答辩和考试成绩等;

5.诽谤、陷害、恐吓、报复或恶意攻击指导教师、任课教师、论文(或成果)评审人或相关人员等;

6.伪造指导教师或专家推荐信及其他评定(或审批)意见;

7.已有研究成果在自己的论文中不加标明而据为己出;

8.在未参与工作的研究成果中署名;

9.未经指导教师或项目负责人同意,擅自挂导师和项目负责人名字发表学术论文;

10.发表学术论文时未经别人同意使用别人署名,或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资助基金项目;

11.发表学术论文一稿多投并被刊用;

12.伪造或篡改发表文章接受函;

13.对认为有关人员违反学术道德行为,未经查证确认,而随意向媒体或公众传播而造成不良后果;

14.其他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第二条 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处理程序

1.研究生处负责受理有关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举报,对举报人及相关信息进行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2.对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研究生处在接到举报后,将与研究生所在学院学术委员会一起,对被举报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在30个工作日内将举报信息及初步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3.校学术委员会处理意见公布后,当事人认为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处理有异议的,可于处理决定公布后15个工作日内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三条 对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者,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1.对情节轻微者,给予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取消相关奖项、延缓学位论文答辩等处分。

2.对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者,给予取消学位申请资格学业处理,同时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违反学术道德特别严重而触犯法律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研究生毕业离校后若发现学位论文或在校期间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行为,情节严重者,学校将撤销所授予的学位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云南农业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校政发〔2002〕53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授予硕士学位,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授予。

第三条 学术水平要求

硕士生或具有同等学力的人员,根据所申请学科专业的硕士学位培养方案的要求通过课程考试、学位英语考试、中期考核和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掌握有关学科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四条 资格审查

硕士学位申请者的资格审查,由学院组织专人按照本细则第三条的规定,结合其培养计划进行。从2001级硕士生开始,硕士研究生在毕业论文答辩前,必须在《云南农业大学学报》或更高级别的刊物上至少发表(或被录用)论文或综述一篇(独撰或第一作者)。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一)道德败坏,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

(二)在校期间受过“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三)未修完相关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学分,或考试成绩不符合培养方案上的规定者;

(四)同等学力或跨学科专业的硕士生未按要求补修本专业本科的主干课程2-3门,且所补修的课程成绩不合格者;

(五)学位英语考试不合格者;

(六)中期考核不合格者;

(七)考试作弊或有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的行为。

第五条 硕士学位论文要求

(一)硕士学位论文应是对所研究的课题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并有新的见解,在学术上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对国民经济建设有一定的实用价值,或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

(二)硕士学位论文应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三)硕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硕士生独立完成;

(四)硕士学位论文必须具有一定的工作量,在论文题目明确后,用于论文的时间应不少于两个学期的工作量。硕士学位论文应是一篇完整系统的学术论文,一般包括:题目、目录、摘要(中英文)、关键词(中英文3-5个)、引言、正文、讨论、结论、参考文献等部分。学位论文要语言简练,图表清晰,论文正文一般不应少于3万字(论文的导师署名,最多不得超过3位)。

第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

(一)硕士生学位论文撰写完成后,经导师、学位点预审同意,在举行答辩前15天,聘请三位同行专家(其中不少于一位校外同行专家)对论文进行评阅。论文评阅时间不得少于15天。论文评阅人名单由导师提出建议,学位点负责人签字后报研究生学位办公室批准聘请。

(二)对需保密的论文,由导师提出报告,学位点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研究生学位办公室审核,可在一定范围内评阅;

(三)论文评阅一般采取同一学科、领域内,集中评审,《云南农业大学研究生论文评阅书》由研究生学位办公室委托各学位点教学秘书直接寄出和回收,申请者本人及导师不得参与。论文评阅人名单在评阅结束前应对学位申请人保密,评阅意见及有关材料应密封传递;

(四)论文评阅过程中如有2位评审人持否定意见,则此次学位申请无效。

第七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一)硕士学位论文评阅通过后,由学位点按同一学科、领域集中组织论文答辩。答辩委员会成员由各学位点提出建议名单,院(系)负责人签字后报研究生学位办公室批准。校学位委员会主任有权调整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答辩委员会应由5人以上(含5人)本学科、专业和相关学科、专业的正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2人,答辩委员会成员数须是单数。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申请人的导师可参加答辩委员会,但不参加投票;

(二)论文答辩委员会另设答辩秘书一人,协助答辩委员会办理答辩有关事宜,参加答辩工作全过程并对答辩过程中委员的提问、论文作者的回答及答辩委员会决议等情况作详细记录。答辩会结束后,答辩秘书将有关硕士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的应交材料(见附1)在校学位委员会开会之前,尽早交到研究生处学位办公室;

(三)答辩委员会的成员应出席论文答辩会和答辩委员会会议,在答辩前必须审阅论文,答辩时进行提问和参加投票表决,未出席的委员不得以通讯方式投票;

(四)论文答辩除有保密要求外,一般应公开举行;

(五)答辩委员本着“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评议,根据论文达到的水平以及答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对论文答辩不合格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重新答辩仍不合格者,以后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六)硕士学位论文评阅答辩工作,须于每年6月15日前组织进行,对如有特殊原因需单独进行的,需导师提出申请,学位点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学位办公室同意,报学校学位委员会批准;

(七)云南农业大学硕士研究生论文答辩程序

1.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开会,介绍答辩委员会专家组成人员及答辩秘书,宣布答辩程序。

2.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

3.由导师介绍研究生简历及课程学习成绩。

4.研究生报告论文主要内容(30-40分钟)。

5.答辩委员会委员提问,欢迎旁听者提问。

6.研究生回答答辩委员及专家的提问(导师不得代替研究生回答问题)。

7.休会

答辩委员会委员举行会议(其他人员回避),讨论、通过决议和提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建议;以不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经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8.复会

由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

9.研究生致谢

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结束。

第八条 学位申请

应届毕业硕士生申请硕士学位,应于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获得硕士研究生毕业资格后,由各学位点向研究生学位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按学位办的要求提供有关材料,以供学位委员会审议。

第九条 学位授予

研究生学位办公室将硕士学位申请者的材料汇总后,报送校学位委员会审查。校学位委员会原则上每年6月底和12月召开全体会议,按照硕士学位授予标准,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对学位申请者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评价,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参加投票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硕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由校学位委员会发文公布,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附1:

云南农业大学硕士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应交材料

申请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导 师

申请专业

论文类型

课题来源:

论文题目:

序号

应 交 材 料

份 数

说 明

1

研究生毕业登记表

1式3份

2

研究生课程成绩单

1式3份

3

答辩申请表

1式3份

4

学位申请书

1式3份

5

论文评阅书

1式3份

3位评阅人,由答

辩秘书办理

6

学位英语合格证

1式3份

7

答辩记录和决议书

1式3份

由答辩秘书办理

8

答辩表决表

1式3份

由答辩秘书办理

9

身份证复印件

1式3份

10

论文

10份

11

中英文摘要

1式3份

12

软盘(含论文、中英文摘要及决议书)

1份

13

发表论文

14

获奖情况

注:凡需加盖公章的必须用原件或复印件盖上公章(公章不能复印);以上材料由答辩秘书汇总交研究生处学位办公室。

云南农业大学研究生处

二〇〇 年 月

云南农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盲评办法(试行)

校政发〔2010〕113号

学位论文是研究生科研能力和培养质量的集中体现,也是研究生申请学位的重要依据。为了保证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强化硕士研究生的创新意识、创业精神和创新能力,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确立和完善学位授予质量的监控体系,突出学位论文评审的严谨性和客观公正性,规范学位论文审查程序,确保我校硕士学位授予的学术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盲评是指将申请毕业的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统一收集,统一组织密送校外同行专家匿名评审(评阅),在学位论文评阅过程中,隐去论文评阅人姓名、学位论文作者及其导师姓名,避免评阅方与被评阅方出现非学术因素干扰,即双盲评审。

一、盲评实施办法

(一)春季毕业研究生应在每年4月30日前(秋季毕业研究生为每年11月1日前)提交3份学位论文和评阅书到所在学院。在论文中应隐去与研究生本人和导师有关的信息(包括发表论文、出版著作、登记专利、获奖情况和致谢等内容中可能提供的信息)。

(二)各学院应在每年5月8日前(秋季毕业研究生为每年11月5日前)将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审查通过后的研究生名单报研究生处,未通过审查的研究生不能参加学位论文答辩。论文盲审名单由研究生处、学院管理人员采取随机方式从各硕士学位点上报名单中按比例抽取产生。学位论文盲评比例为申请答辩人数的15%(四舍五入),新增列的硕士点首届毕业生论文盲评比例适当调高。未抽取参加盲评的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由学院组织专家评审。

(三)由研究生处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盲评,评阅专家一般为3人。论文评阅专家应为与论文有关的同学科或相关学科学术造诣较深、有科研成就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家,应尽量是硕士生导师。

(四)导师可在论文评阅前提出回避的评阅专家名单,仅限2名。

(五)各学院应积极配合研究生处建立和完善论文评阅专家库。专家库内容应包括专家姓名、年龄、所在单位、职称、通信地址、电话、电子邮箱、主要研究领域和研究方向等基本信息。各学科专业的导师应积极参与专家库建设。

二、盲评结果处理办法

(一)学位论文评阅中如有2名及其以上评阅专家不同意答辩时,则取消本次答辩资格。申请人下次提交答辩申请的时间至少在半年以后。

(二)学位论文盲评中被评阅专家指出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者,按《云南农业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管理规定(试行)》(校政发〔2009〕358号)处理。

(三)研究生处以书面形式将盲评结果通知研究生所在学院,并给予按期答辩或不能答辩的明确意见。

(四)研究生应根据评阅专家提出的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后方能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三、补充说明

(一)盲评论文评审经费从划拨给导师的研究生培养经费中列支。

(二)抽中盲评的研究生,其学位论文不经过盲评不得参加答辩。

(三)抽中盲评的研究生确因论文内容涉密而不宜参加盲评的,应由导师提出申请,经学院学位委员会审核,报研究生处批准后方可免于盲评。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二○一○年四月十七日

云南农业大学硕士研究生提前攻读博士

学位的管理办法(试行)

校办发〔2006〕50号

硕士研究生提前攻读博士学位是研究生培养模式之一,也是博士研究生招生的一个重要途径,有利于优秀博士生的选拔和培养。为完善这一招生制度,规范硕士研究生提前攻读博士学位管理工作,保证生源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硕士生提前攻读博士学位问题的通知》(教研字〔1984〕05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范围和条件

申请提前攻读博士学位的硕士研究生应为二年级学生、通过中期考核表现优秀者。具体要求如下:

(一)必须是推荐免试或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被我校录取的硕士研究生。

(二)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品德优良,遵守校规、校纪,无违纪现象,没有受过任何处分。

(三)所学学科专业与申请攻读的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原则上一致。

(四)已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课程学习,修满规定学分,成绩优良,无重修、补考。

(五)具有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严谨的科学研究工作作风、求实创新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六)学位论文研究具有创新性,已取得较好进展。

二、申请时间和程序

(一)个人申请

符合条件的硕士研究生,应在入学学习的第四学期开学后(4月中旬)提出提前攻读博士学位的书面申请,填写《云南农业大学提前攻读博士学位申请表》。

(二)导师审核

申请人硕士阶段指导教师应根据其申请表,结合平时政治思想、学习和科研情况,提出是否推荐的意见,接受的博士生导师应明确提出同意接受意见。

(三)学院综合考核

由申请人所在学院成立考核小组(一般由3名以上博士导师、硕士点、学科负责人组成)对其进行综合考核, 考核内容包括基础和专业知识、外语应用水平、综合能力、硕士论文研究工作情况、发表论文、创新意识及学术品德等。只有考核小组2/3以上的成员认为综合考核合格的申请者,方可推荐提前攻读博士学位。

(四)学校审核

学院于4月30日前将推荐提前攻读博士研究生名单汇总后报研究生处,研究生处对提前攻博申请作全面审核,经分管校领导批准最后确定拟录取名单。拟录取名单于5月底公布,公示期为一周。

三、其他事项

(一)提前攻博的研究生列入当年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进行录取。

(二)录取为提前攻博的研究生,当年9月以博士研究生身份报到注册后,享受博士生待遇,开始转入博士阶段学习,按博士研究生培养。

(三)提前攻读博士学位的硕士生,在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时,若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其论文未达到博士学位的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水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云南农业大学硕士研究生提前毕业暂行规定

校政发〔2009〕334号

为了改革和完善硕士研究生培养制度,优化和规范硕士研究生培养过程,激励研究生学习的主动性、自觉性,培养研究生的创新精神,加速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学校鼓励学习成绩优秀、科研能力强、科研成绩突出的优秀硕士研究生提前毕业。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云南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校政发〔2007〕114号),并结合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提前毕业的原则

硕士研究生提前毕业应坚持“质量第一,择优推荐”的原则,在完成培养计划、保证培养质量的前提下,允许少数已达到本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优秀硕士研究生提前毕业。

二、申请提前毕业的条件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全日制二年级硕士研究生,可申请提前一年毕业:

(一)政治立场坚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德优秀,学风严谨,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在读期间无违纪行为。

(二)申请人入学前为全日制本科毕业并获学士学位,且本科专业背景与研究生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

(三)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已提前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各门课程的考试或考查一次性通过,且学位课每科成绩原则上不低于85分,选修课每科成绩不低于80分。

(四)学位外语考试成绩不低于75分。

(五)具有较强的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学习期间,人文社科类硕士研究生要求以云南农业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和第一作者身份在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至少3篇;自然科学类硕士研究生要求以云南农业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和第一作者身份在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至少2篇(用稿通知无效)。

(六)已完成个人培养计划中的专业教学实践、开题报告等环节,其中开题报告距答辩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申请人提交申请时,已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初稿,并经导师审查认定论文质量优良。

(七)在读期间获得过校级以上的奖励。

二、申请提前毕业的程序、时间

(一)拟申请提前毕业的硕士研究生须填写《云南农业大学硕士研究生提前毕业申请表》,经导师签署推荐意见,学位点负责人同意后,提交有关材料(申请表、成绩单、发表论文复印件和(毕业)学位论文初稿)报所在学院。

(二)所在学院负责审查申请者个人培养计划完成情况及毕业(学位)论文的撰写情况,审查合格经学院学位分委员会讨论签署意见后,将有关材料(申请表、成绩单、发表论文复印件和(毕业)学位论文初稿)报研究生处审核。

(三)研究生处审核并提出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批准。提前毕业学生名单须在校内公示,接受监督。

(四)每年3月1日—10日为受理硕士研究生申请提前毕业的时间。拟申请提前毕业的研究生须于提前毕业时间的前一个学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院在3月10日前报研究生处,逾期不再受理。

三、论文评阅、答辩及学位授予

(一)研究生提前毕业申请批准后,须于4月20 日前提交最后定稿的(毕业)学位论文(提交的论文应不包括封面、声明及致谢部分),由研究生处采取“双盲”的方式统一组织评审。

(二)学位论文评审合格者才能申请进行论文答辩,手续、时间安排及要求与当年正常毕业研究生相同。未通过评审者(其中1名评审专家不同意进行论文答辩者,即视为不通过),本次申请提前毕业无效,须继续按规定学制培养。

(三)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按《云南农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由校学位委员会审议决定是否同意提前毕业并授予学位。

四、其它事项

(一)学校已完成对提前毕业硕士研究生的全部培养任务,提前毕业的研究生的学费,仍按规定的三年学制交纳。

(二)由于提前毕业而额外增加的费用由研究生本人自理。

(三)提前毕业研究生的第三年培养经费及导师津贴不再发放。

(四)申请提前毕业的硕士研究生,在其提前毕业申请批准后,由于个人原因不能按其申请时间毕业者,将按结业办理。

(五)按协议(委托培养、定向)培养的研究生,申请提前毕业须征得所在单位的同意。

(六)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云南农业大学硕士研究生提前毕业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学号

培养方式

所在学院

学科专业

开题时间

研究方向

学位英语成绩

已修学分

学位课

平均分

入学日期

申请提前毕业时间

学位论文

题目

学术论文发表情况(按学术水平从高到低排列)

发表学术论文题目

刊物名称、刊号(CN号)

发表

时间

作者

排位

申请提前毕业理由(写不下请另附A4纸):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导师意见(包括该生学习成绩、外语、学位论文进展、质量、论文是否达到送审要求、发表文章情况等):

导师签字: 年 月 日

学位点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学院意见:

主管领导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研究生处审核意见:

主管领导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学校审批意见

分管校长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注:1.本表须于每年3月10日前提交研究生处审核。

2.提交本表时应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成绩单、发表学术论文证明(包括期刊封面、目录、论文复印件)、学位论文初稿1本。

3.导师应对申请者在提前毕业期内能否完成学位论文进行严格把关。

4.本表一式二份,用A4纸打印,一份交研究生处,一份由学院保管。

云南农业大学

研究生第一外语课程学习的规定

校政发〔2008〕16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研究生第一外语课程教学,提高研究生的外语应用能力,逐步深化研究生外语教学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我校研究生第一外语均为英语,是研究生必修的学位课程。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研究生。

一、教学目的

(一)博士研究生英语教学目的是培养学生具有熟练的阅读能力,较好的写、译能力和一定的听说能力,能以英语为工具,熟练地进行本专业的研究和学术交流。

(二)硕士研究生英语教学目的是培养学生具有较熟练的阅读能力,一定的写、译能力和基本的听说能力,能以英语为工具,进行本专业的学习和研究。

二、教学安排

(一)课程设置

1.博士研究生英语课程安排在第一学期完成,开设《英语阅读与写作》、《英语听力》、《英语口语》,总学时144,共4学分,由外语学院选聘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授课。

2.硕士研究生英语课程按照《非英语专业硕士生(第一外语)教学大纲》组织教学,安排在第一学年完成,开设《英语精读》、《英语听力》,两学期总学时288,共6学分,由外语学院选聘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或具有硕士学位的讲师)授课。

以上课程的学时、学分如遇研究生培养方案修订,按新修订的培养方案执行。

(二)英语课程免修

我校研究生第一外语试行免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研究生可申请免修英语:

1.博士研究生入学前三年内英语通过GRE (成绩不少于2000分)、或TOEFL (成绩不少于580分,新TOEFL不少于90分)、或ITELS(Academic,成绩不少于6.0分)。

2.硕士研究生入学前三年内英语通过GRE (成绩不少于1600分)、或TOEFL (成绩不少于550分,新TOEFL不少于80分)、或ITELS (Academic,成绩不少于5.5分)。

3.当年博士、硕士研究生招生入学统一考试英语成绩在70分及以上。

4.本科或硕士阶段为英语专业,现攻读非英语专业的更高学位,并取得外语专业八级证书。

5.硕士研究生入学前三年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425分及以上。

6.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425分及其以上,可申请免修英语后续课程,但已修课程考试不合格,需重修时不能申请免修。

7.免修申请应在开课两周内由研究生本人提出,填写《云南农业大学第一外语免修申请》,并出具成绩证明,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研究生处审批,逾期视为自动放弃。获准免修的研究生,英语成绩由研究生处统一按85分登记,注明“免修”,并给予相应学分。

(三)学位英语免考

1.硕士研究生入学前三年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425分及以上,或全国研究生招生入学统一考试英语成绩在70分及以上,可申请免考英语学位课程水平考试,成绩按85分登记。

2.按照《云南农业大学非英语专业硕士研究生英语学位课程水平考试管理办法(试行)》,学位英语考试每年6月份进行1次,研究生可参加学校组织的学位英语课程水平考试,也可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六级考试成绩达425分及其以上视为学位英语通过,成绩按85分登记。

三、教学要求与成绩评定

(一)按国家规定的研究生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和学校的实际情况组织课程教学和考核。

(二)研究生英语课程必须进行考试,具体由外语学院组织任课教师命题和评卷,试卷应出A、B两套,难易程度要相当,并做出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由研究生处抽取一套,统一组织考试。试卷由研究生处归档保存。

(三)研究生英语课程考试以百分制记分,70分为合格。每学期的总评成绩,既可以最后的考试成绩为依据,也可结合平时成绩和考试卷面成绩给分。任课教师要根据学生的考勤、课堂表现、完成作业情况以及平时考核情况评定平时成绩,但平时成绩一般不超过总成绩的30%。

四、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云南农业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暂行规定

校政发〔2008〕56号

第一条 总则

(一)课程学习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重要环节,是研究生掌握坚实基础理论和系统专业知识的重要途径。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加强教风、学风建设,完善管理制度,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我校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研究生处作为全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的管理机构,负责全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宏观管理及全校研究生公共课程教学的管理,组织实施研究生课程建设和各类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检查、评估工作,各学院负责本部门的研究生专业课程的教学与管理工作。

(三)本规定适用于各层次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条 课程管理

(一)研究生课程必须根据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开设。

(二)研究生专业培养方案中列出的课程,均应编写教学大纲。课程教学大纲应达到本专业培养方案所要求的水平,教学内容应及时反映学科前沿新思想、新方法、新成果。

(三)课程名称、学时及学分,在培养计划、开课目录、成绩登记等环节中均应与研究生培养方案中一致,名称不一致的课程不计学分。课程名称应采用规范化名称,要求有中文和英文两种文字对照。

(四)各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必须按规定开课学期开出,如有特殊情况需更改课程开课学期,应在制定学期开课计划时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报告,学位点和学院同意,报研究生处审批后,方可更改。

(五)研究生处培养科根据培养方案于每学期的期中(5月下旬、11月下旬)公布下一学期公共课授课时间和安排,各学位点根据公共课表、研究生教学计划,制定下学期研究生专业课程的开课计划,确定任课教师、上课时间、地点,下达教学任务。开课计划(按照规定的课程表填写)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并加盖公章后,由各学院研究生教学秘书分别于6月中旬、12月中旬将本院各学位点开课计划汇总报送研究生处培养科。

(六)各专业培养方案中课程名称相同的专业课,原则上应统一开课。跨学院、学位点开设的课程,各学位点负责人应事先协商。

(七)研究生处根据各学院、学位点上报的开课计划,编写下学期公共课和专业课的课程目录,在期末放假前发至各学院。

(八)凡列入学期开课计划表的课程必须按课表规定时间按时开课,不能开课时,应在开课前一周内由主讲教师写明原因,经开课学位点负责人和院分管领导审批同意,报研究生处培养科备案。

(九)凡课表未列入的课程一般不得开课,特殊情况需加开的课程,必须事先到研究生处办理有关手续,未经允许擅自开课的,不计算该门课程的教学工作量,不认可学生的考试成绩。

(十)各学位点开设的选修课程,招生规模10人以下的应有4人选课,招生规模10人以上的应有6人选课方能开课,否则应两年开课1次。

(十一)凡选课人数不足30人的研究生公共课,经研究生处培养科与开课学院协商,该课程当学期停开,并及时通知有关任课教师和学生。

(十二)研究生课程开课后,如教学安排有变动(更换教师、停课、调课),应由任课教师事先填写《云南农业大学研究生调课申请表》,并对课程作出妥善安排。公共课经研究生处批准,专业课经所在学位点、学院批准,报研究生处培养科备案。调课与停课的具体时间、地点由任课教师负责通知学生,所缺课时必须按规定的学时数补足。

(十三)研究生课程应由我校自行开出,如部分研究生课程必须到校外选修的,应由研究生本人填写《研究生校外学习申请表》,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报研究生处审批,所修课程应符合我校培养方案的要求,所修课程成绩必须由开课单位的研究生管理部门出具,并提供所修课程的考试试卷(复印件),否则不予承认成绩、学分。

(十四)原则上各学位点开设的博士生课程应安排在第一学年内完成,硕士研究生的课程,应在第四学期末全部学完,如有特殊原因,应事先报研究生处批准。

第三条 任课教师

(一)研究生课程的主讲教师一般应由治学严谨、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的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教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担任,副高职以下教师担任研究生课程主讲教师,须经学院审核同意并报研究生处备案。

(二)任课教师必须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进行教学,编制课程教案、教学日历和讲稿。为保证教学计划的严肃性、课程的完整性和连续性,凡列入课程表的课程必须按时开课,任课教师不能以任何理由停开或更改开课时间。任课教师确因特殊原因不能上课时,应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妥善安排好课程和选课的研究生,并事先经主管院长批准,两周以上要由各学院报研究生处审批。

(三)任课教师应严格按照课表规定学时、时间完成教学任务,不能采用集中授课和突击上课的方式进行教学。对于在教学中出现教学学时不足的现象,一经核实将给予任课教师警告,教学学时严重不足将给予全校通报,并按实际上课学时核发课时津贴。

(四)任课教师应配合教学管理部门做好开课选课、课堂考勤、考试安排、成绩登记、教学评估等管理工作。因任课教师责任造成教学秩序混乱、教学质量低下等情况的,研究生处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作教学事故处理。

(五)为保证授课质量,原则上每位任课教师在1个学期内为研究生开设的课程不得超过两门(包括硕士和博士研究生课程)。

第四条 课程学习

(一)研究生入学后一个月内,应按照《云南农业大学博士(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与教学指南》的规定,在导师的指导下,根据学科发展趋势和所学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共同制定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一),培养计划(一)由学院负责审批,并报研究生处备案。

(二)研究生必须严格按照个人培养计划,在规定时间内修完培养计划的全部课程(含必修环节),达到规定的学分。

(三)为了保证选课的严肃性和计划性,研究生在制定个人培养计划时,除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位课程必须列入,还应确定选修课程,选修课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全校开设的研究生课程中选修。个人培养计划一旦制定,一般不予变动。因特殊原因需调整个人培养计划的,应在开课两周内,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同意、学院审批,报研究生处备案后办理更改手续。

(四)研究生选课必须按照已制定的个人培养计划执行,不得随意自行变更。如培养计划未安排而自行修读的课程,其成绩不予承认;培养计划列入而未修读的课程,成绩按零分处理。

(五)研究生选课手续应在每学期开课两周内办理完毕,无特殊情况,逾期不得补办选课手续。已办理选课手续的课程,一般不予退选。特殊原因需要退选的,由本人在第6周前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和导师同意,报研究生处审批,逾期不再办理。个别补选、改选也应在该时间办理,手续同上。

(六)研究生选课时,每门课程填写一张选课卡,交给任课教师(网上选课另行规定),任课教师将选课学生名单登记在《云南农业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记录本》上,并于本门课程期末考试前将记录本交到各开课学院,公共课交研究生处培养科。逾期不交者,不予核算教学工作量。

(七)跨专业或同等学力考取的研究生,除完成培养计划中规定的所有课程外,必须由导师确定补修本专业本科主干课程2—3门,计入研究生的学习成绩,但不计学分。跨学院补修本科专业课程,应事先与开课学院协商,开课学院应给予支持。

(八)研究生因提前参加课题或其它原因必须推迟课程学习的,可以申请缓修课程。缓修申请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处批准、备案。

(九)研究生专业课原则上不得免修。研究生入学前,选修过我校研究生专业培养方案内的必修课程,考试成绩合格且符合培养计划要求者,在该门课授课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可由研究生本人申请免修(需附成绩单原件,成绩有效期为三年),经导师、任课教师同意,研究生处审查批准,可免修该课程,并承认其学分。在校外听课的还需提供考试试卷。

(十)研究生第一外语可申请免修,免修的具体办法按《云南农业大学关于研究生第一外语课程学习的有关规定》(校政发〔2008〕16号)执行。

第五条 课程考核

(一)课程考核的目的是促进研究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课程,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检查研究生对所学课程的掌握程度,评定学习成绩,检查教学效果。

(二)研究生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位课和非学位课在授课完毕后都要进行考核。研究生课程考核均采用百分制评定成绩,学位课成绩70分(含70分)为合格,非学位课60分(含60分)为合格。研究生课程总成绩的评定,既可以最后的考试成绩为依据,也可结合平时的测验、作业成绩、考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来评定,但平时成绩一般不超过总成绩的30%。

(三)研究生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研究生应当参加其个人培养计划中所有课程的考核,成绩合格,方能取得相应的学分。

(四)研究生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式有笔试闭卷、开卷、笔试与口试相结合或课程论文、文献综述等形式。研究生学位课程的考试原则上应以笔试闭卷为主,非学位课程的考试,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的特点确定。

(五)教学大纲是课程教学的主要依据,任课教师应严格按照教学大纲组织教学和考试,考试命题的难度、广度和份量都要达到教学大纲的要求,反映本门课程的主要内容和要求,要重点考查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灵活应用所学知识的能力及创新能力。

(六)课程考试应在课程结束后一周内进行。公共课的考试由研究生处组织命题、印制试卷、组织考试和评分,试题应出A、B卷,难易程度要相当,并做出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考试时由研究生处抽取一套作为本次考试试题。专业课由各学院组织命题、印制试卷、组织考试和评分,试卷须经各学位点负责人审定后,方可进行考试。所有任课教师和命题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试题保密的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试题。

(七)各科考试具体时间、安排应在考试前两周确定。公共课的考试时间,由研究生处和任课教师商定、安排教室后通知学生,各学院要按照研究生处的通知安排监考人员协助公共课的监考工作;各专业课的考试时间、教室、监考人员由各学院确定后通知学生,并报研究生处培养科,由各学院和研究生处组织人员巡考。

(八)研究生每门课程闭卷考试时间一般为2—2.5小时,课程考核前不得指定考核重点和范围。考试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不得任意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

(九)考试安排一旦确定,不得任意变动,确需调整的,要及时通知研究生。每个考场至少要安排两名监考人员,监考教师应严格遵守学校有关课程考试的规定,严格考场纪律。

(十)研究生应携带本人研究生证或身份证按时进入考场,自觉遵守考场纪律,服从监考教师安排。迟到30分钟不得进入考场,考试30分钟后才可交卷离开考场。

(十一)闭卷考试只准携带必需的文具进入座位,如钢笔、铅笔和电子计算器(不得有编程和翻译功能)。开卷考试可以带任课教师指定的教学参考书和本人的笔记本。考生携带的通讯工具、书包、教材、参考书、笔记本等应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地方。

(十二)考试必须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考试期间不得交头接耳,不得互换资料,不得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答案,不准接传答案或者交换答卷等。考生在考试期间应关闭通讯工具,不得以计时为由开启通讯工具,更不能接听手机。考试终了时间一到,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并整理好答题纸,连同试卷交给监考教师,不得延误。

(十三)研究生在考试中被认定为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及协同作弊者,均取消本门课程考试资格,考试成绩记为无效,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是否允许重修,由学生所在学院和研究生处视具体情况而定,重修成绩后面注“违纪”或“作弊”字样。

(十四)研究生所选课程均必须参加考核,未办理退选、改选、缓考手续擅自不参加考核者,或参加考试不交答卷者,视为旷考,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是否允许重修,由任课教师、开课学院、研究生处视具体情况决定。

(十五)研究生选定好课程后,必须按照课程学习计划的要求听课,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考核:

1.研究生本人学习计划中无此课程,又未办理选课手续的;

2.课程学习缺勤时间超过规定学时三分之一学时的。

(十六)研究生课程一般不得缓考。因病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应在课程考核前持医院证明,经导师和任课教师同意,研究生处审核批准后,方能缓考。缓考的学生参加下一年级该门课程的考试,考试成绩正常记载,但应在成绩后面注“缓考”字样。若该门课程因故停开,经研究生处同意,研究生可在导师的指导下选修相近的课程并参加考试。

(十七)研究生课程考核不合格,学校不单独组织补考,研究生可在选课时间申请重修,每门课程可重修1次,随下一级学生学习并同堂考试,重修的要求与正常修课一样,重修成绩与正常考试同样记分,但应在成绩后面注“重修”字样。经重修后,累计两门课程考试不及格的硕士研究生,一门课程考试不及格的博士研究生,不得再申请重修,应按学校规定办理退学手续。

(十八)研究生处于每学期初向上一学期考核不及格的同学下发重修通知单,凡课程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必须在下学期开学后2周内到研究生处培养科办理重修手续,否则视为自动放弃,该门课程成绩按不及格计入成绩单。若该门课程因故停开,经研究生处同意,研究生可在导师的指导下选修相近的课程并参加考试。

(十九)研究生培养计划中的所有课程和培养环节必须在论文答辩前考核合格,否则不接受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和毕业申请。

第六条 成绩和试卷管理

(一)研究生的课程考核成绩和试卷是研究生学习的重要档案资料,也是学籍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严格和规范管理。

(二)任课教师和阅卷教师应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客观公正地评定研究生的课程成绩,力求做到给分准确、宽严适度、标准统一、贯彻始终,不随意加减分数,保证研究生课程成绩的含金量,拉开实际上存在的好中差学生之间的成绩差距,特别是对研究生的公共课和选修人数较多的专业课,应保持成绩的正态分布。

(三)任课教师应在课程考核结束后的两周内完成试卷的评分工作并填写成绩登记表,笔录一律使用碳素墨水和钢笔书写,务必做到字迹端正、清楚,杜绝差错。成绩登记表一式二份(学院留存一份),本人签名后送交开课学院,经学院分管领导签字、盖章后,各院教学秘书于下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将本院成绩登记表汇总报送到研究生处培养科。公共课考试成绩由任课教师直接报送研究生处(网上提交成绩另行规定)。

(四)对于未进行考核或没有按规定时间上报成绩,由此影响后续学籍或成绩管理的教师,将扣发其课时津贴,并按教学事故处理。特殊原因超过规定时间不能报送成绩的任课教师,应当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学院、研究生处批准。

(五)所有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一经任课教师签字后上报,任何人无权擅自改动,确因个别原因漏报的成绩,任课教师要写出书面材料说明原因。

(六)为了总结经验,改进工作,任课教师在课程考核结束后,应提交一份“课程情况分析表”,内容包括对开课方式的分析、对成绩的分析、对该课程教材、教法、考核方式等的分析和建议。专业课经各开课学位点负责人审阅、学院汇总后送研究生处,公共课由任课教师直接送研究生处。

(七)研究生课程考试试卷一般不得查阅。研究生如对考试成绩有疑问,应由研究生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公共课由研究生处受理并视情况组织有关人员重新复核,专业课由开课学院复核。如评分经复核后确认有差错,须由任课教师书面提请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更改。

(八)研究生课程考核的所有原始资料(包括教学日历、试题、试卷、课程论文、《课程教学记录本》等)均须归档。公共课由研究生处统一管理,专业课由开课学院归档管理。研究生成绩应长期保存,试卷一般应保存至学生毕业后二年。

(九)研究生所选课程,无论必修课或选修课,考试成绩均记入研究生学习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十)研究生所有课程的学习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在规定时间外完成的课程成绩一律不予认定。研究生处培养科在研究生入学后的第四学期末,对研究生课程成绩进行审核,确保无差错。对未完成课程学习要求者,及时通知有关学院。

(十一)研究生在学期间的成绩管理由研究生处培养科负责,研究生因就业、考试等原因需要个人成绩单,可凭研究生证到培养科查阅。

第七条 教学检查

(一)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日常检查由各学院、学位点组织实施。各学院应不定期组织有关人员检查课程考勤、上课纪律,掌握本学院研究生课程进展,及时纠正教学中出现的问题。

(二)研究生处在各院自我检查的基础上,不定期组织有关专家采取随机听课方式,检查研究生课程教学情况,定期开展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抽查和不同类型的课程评估,检查和评估的意见反馈给有关学院,以改进课程教学工作。

第八条 其他

(一)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其他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二)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云南农业大学

关于研究生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的暂行规定

研政发〔2013〕15号

培养质量是教育改革发展的核心任务。为适应建设特色鲜明的教学研究型大学对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的要求,进一步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博士研究生

(一)以本人为第一作者、导师为通讯作者、云南农业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在SCI、EI检索机构收录的期刊上至少发表一篇与博士学位论文研究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

(二)以本人为第一作者、导师为通讯作者、云南农业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在中国科技核心期刊上至少发表2篇与博士学位论文研究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其中一篇应为一级学报(国家一级学会主办的权威学术刊物),或发表期刊的复合影响因子达到0.800及以上,影响因子以发表刊物上年度《中国学术期刊影响因子年报》(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为准。

(三)博士研究生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应提交至少符合以上规定其中一项的正式发表论文或录用通知。

二、学术型硕士研究生

(一)以本人为第一或第二作者、导师为通讯作者,云南农业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农学、理学、工学类硕士研究生至少在中国科技核心或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一篇与硕士学位论文研究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管理学、法学类硕士研究生至少在公开出版发行的省级及以上社会科学学术期刊、高校社会科学学报,正刊上发表一篇与硕士学位论文研究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

(二)硕士研究生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应提交符合以上规定的正式发表论文或录用通知。

各学院可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提高研究生发表论文的要求。本规定博士研究生从2012级开始执行、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从2013级开始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云南农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

及学位申请基本程序(试行)

研政发〔2011〕1号

为规范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申请工作有序进行,加强研究生教育管理,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程序。

一、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申请流程和时间安排

1.各学院于每年3月下旬(10月上旬)前,组织完成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并向研究生处提交通过预答辩博士研究生的相关材料(包括答辩申请表、预答辩相关材料),逾期参加下一次答辩;

2.各学院于4月中旬(10月下旬)前,组织博士研究生提交学位论文盲评材料(学位论文及评阅书一式三份)。研究生处组织专家进行盲评(评阅周期不少于一个月),逾期不再受理;

3.各学院于6月上旬(12月上旬)前,经研究生处答辩资格审查后,组织完成论文答辩,并于6月中旬(12月中旬)前将答辩相关材料报研究生处。同时,通过答辩的博士研究生应登陆研究生处网页(http://yjs.ynau.edu.cn/)进入云南农业大学学位授予信息填报管理系统,提交《学历教育博士学位基本数据表》后打印1份交所在学院统一报研究生处;

4.6月下旬(12月下旬)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核学位授予;

5.7月上旬(1月上旬)毕业证书颁发、学位证书公示3个月后颁发。

二、硕士学位(包括专业硕士)论文答辩及学位申请流程和时间安排

1.各学院于每年3月中旬(10月上旬)前,统一将预毕业研究生名单报研究生处。同时,推迟毕业的研究生应提交申请经学院审批后交研究生处备案;

2.3月下旬(10月中旬)前,由研究生处、学院管理人员采取随机方式从上报预毕业生名单中,按10%-30%(四舍五入)比例抽取进行学位论文盲评的研究生名单并进行公示;

3.各学院于4月中旬(10月下旬)前,组织参加盲评研究生提交学位论文盲评材料(学位论文及评阅书一式三份),研究生处组织专家进行盲评(评阅周期不少于一个月),逾期不再受理。未抽取参加盲评的研究生学位论文,由各学院、学位点组织专家评审;

4.各学院于6月上旬(12月上旬)前,经研究生处答辩资格审查后,组织完成论文答辩。并于6月中旬(12月中旬)前将答辩相关材料报研究生处。同时,通过答辩的硕士(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应登陆研究生处网页(http://yjs.ynau.edu.cn/)进入云南农业大学学位授予信息填报管理系统,提交《学历教育硕士(硕士专业)学位基本数据表》后打印1份交所在学院统一报研究生处;

5.6月下旬(12月下旬)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核学位授予;

6.7月上旬(1月上旬)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颁发。

本程序从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学校研究生处。

附件1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申请流程和时间安排

附件2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申请流程和时间安排

附件1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申请流程和时间安排

时间

部门工作

研究生工作

3月下旬(春季)

10月上旬(秋季)

各学院组织完成论文预答辩、并向研究生处提交通过预答辩研究生相关材料

参加学位论文预答辩

4月上旬(春季)

10月中旬(秋季)

各学院组织博士研究生提交学位论文盲评材料

学位论文修改和盲评材料提交(学位论文及评阅书一式三份)

4月中旬(春季)

10月下旬(秋季)

研究生处组织专家进行盲评

论文修改

6月上旬(春季)

12月上旬(秋季)

经研究生处答辩资格审查后,各学院组织完成论文答辩

参加论文答辩

6月中旬(春季)

12月中旬(秋季)

各学院上报学位申请材料、研究生处整理学位申请材料及准备校学位委员会召开

提交答辩相关材料及填写《学历教育博士学位基本数据表》

6月下旬(春季)

12月下旬(秋季)

校学位委员会审核学位授予

论文修改

7月上旬(春季)

1月上旬(秋季)

毕业证书颁发、学位证书公示3个月后颁发

论文修改定稿

附件2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申请流程和时间安排

时间

部门工作

研究生工作

3月中旬(春季)

10月上旬(秋季)

各学院上报研究生处预毕业研究生名单

论文撰写

3月下旬(春季)

10月中旬(秋季)

由研究生处、学院抽取进行学位论文盲评的研究生名单并公示

论文撰写

4月中旬(春季)

10月下旬(秋季)

各学院组织参加盲评研究生提交学位论文盲评材料、研究生处组织专家盲评,未抽取参加盲评的研究生学位论文,由各学院、学位点组织专家评审

学位论文修改和提交盲评材料(学位论文及评阅书一式三份)

6月上旬(春季)

12月上旬(秋季)

经研究生处答辩资格审查后,各学院组织完成论文答辩

参加论文答辩

6月中旬(春季)

12月中旬(秋季)

各学院上报学位申请材料、研究生处整理学位申请材料及准备校学位委员会召开

提交答辩相关材料及填写《学历教育硕士(硕士专业)学位基本数据表》

6月下旬(春季)

12月下旬(秋季)

校学位委员会审核学位授予

论文修改

7月上旬(春季)

1月上旬(秋季)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颁发(秋季答辩专业学位研究生证书3月份颁发)

论文修改定稿

云南农业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校政发〔2008〕88号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对高层次创新人才的需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和科研任务,掌握一定的现代专业知识和技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博士研究生,均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博士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三条 凡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通过博士学位课程考试、中期考核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一)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备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学术和专门技术上取得创新性的成果。

(四)能熟练运用一种外国语言。

第四条 博士学位课程要求

申请学位者必须修完培养计划中所规定的博士学位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达到培养方案中的有关要求,方可申请论文答辩。

第五条 学位论文

(一)博士学位论文应是一篇完整的、系统的、水平较高的学术论文。

(二)论文的主论点、结论和建议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有创新的学术成果。

(三)应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或管理工作并能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手段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学位论文的主要部分应由作者独立完成;与他人合作的课题,只能将自己独立完成的部分写入学位论文。

(四)论文应有一定的工作量,用于论文的工作时间一般应有两学年左右,论文内容为在学期间从事的研究工作内容。

(五)论文须行文通顺、简练,数据可靠、图表清楚,准确地表达研究成果,科学地提出结论,引用他人资料或结论必须加以说明。

(六)学位论文写作格式按照《云南农业大学博士学位论文格式规范(试行)》执行。

第六条 学位论文答辩时间

答辩时间原则上在入学后第三学年举行。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答辩,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所在学位点负责人、学院审查同意后,报送研究生处审批。

第七条 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一)博士研究生撰写完学位论文经导师审阅同意后方可申请论文答辩。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时应提交成绩单、《博士论文答辩申请表》、学位论文初稿等相关材料。

(二)办理答辩申请后应先进行预答辩,由学位点聘请至少5名以上本学科相关研究领域教授或研究员组成预答辩小组,博士生按学位论文答辩的正规方式报告和回答问题。预答辩小组对学位论文进行严格、认真的审查,并填写《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意见书》,作出论文是否通过的明确结论,并对论文提出修改意见。

(三)研究生根据预答辩专家提出的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经导师签字批准后,方能报研究生处提交专家进行论文评阅。

第八条 学位论文评阅

(一)博士学位论文全部实行“双向隐名”方式评阅,以排除可能存在的非学术因素干扰评阅过程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二)隐名评阅按照《云南农业大学博士学位论文隐名评阅试行办法》执行。

第九条 学位论文答辩

(一)论文答辩由研究生所在博士学位点组织,除保密课题外应公开举行。

(二)答辩委员会由5~7人组成,应由教授或研究员担任,其中至少应有3名校外专家、3名博士生导师。研究生的导师不能担任答辩委员,但应参加答辩会,在答辩委员会内部讨论和投票表决时应回避。论文评阅人可以担任答辩委员但不可超过2人。如个别答辩委员因故缺席,但委员到会人数及组成符合要求,则答辩会可照常进行,缺席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

(三)学位点安排答辩秘书,由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担任。答辩秘书应在答辩前2周将学位论文送达答辩委员,同时负责协助答辩委员会主席安排答辩会工作。

(四)答辩委员应本着“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评议。经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建议授予博士学位。对建议缓授学位者,经答辩委员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并做出决议,可在半年后重新申请答辩,但只能重新答辩一次。

(五)经重新申请答辩,如博士学位论文仍未达到授予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申请人又未获得该学科硕士学位者,答辩委员会可对其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第十条 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一)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和秘书名单、学位申请人及其指导教师姓名、学位论文题目等,答辩委员会秘书对答辩过程作详细记录。

(二)申请人导师介绍博士生在学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学习和科研能力等基本情况。

(三)申请人宣读《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四)申请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40分钟)。

(五)答辩委员会成员及旁听人员提问,申请人答辩,导师不得代替研究生回答问题。

(六)休会,申请人、导师和旁听人员回避。答辩委员会内部讨论,内容主要包括答辩主席宣读论文评阅人的综合评语; 委员讨论、投票表决是否同意授予学位、毕业,最后形成答辩决议。

(七)复会,主席宣读答辩委员会决议。

(八)申请人答谢,并可对决议提出质疑或提出保留意见。

(九)主席宣布答辩会结束。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根据答辩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在导师指导下对学位论文进行定稿前修改,按规范格式印刷装订成册、签署申请人和导师姓名,同时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学位论文及答辩的有关材料送交研究生处。

第十二条 学位审核与授予

(一)学位审核由校学位委员会和院学位委员会两级审议,一般在每年的6月和12月进行,院学位委员会应比校学位委员会提前两周召开学位审核会议。

(二)院学位委员会对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申请人逐个进行思想品德表现、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等情况的全面审议。凡答辩委员会不建议授予学位的,院学位委员会一般不再进行审议,但对个别争议大的,经过复议程序后,可提交校学位委员会审议;对答辩委员会认为合格的少数学位论文,院学位委员会审议后认为不合格的,可作出建议修改论文重新答辩或不授予学位的决议。院学位委员会审议表决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过参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票数方为有效。院学位委员会应将审核材料(含通过和未通过的)上报校学位委员会。

(三)校学位委员会对院学位委员会审核上报的名单和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院学位委员会有争议的内容。对答辩委员会和院学位委员会认为合格的少数论文,校学位委员会审核认为不合格的,可作出在规定时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或不予授学位的决议,但应对不合格的理由作出明确的说明,形成决议。校学位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是否授予学位,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过参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票数方可授予学位。

(四)凡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已达到毕业要求,但未能符合授予学位的其它要求,可先行毕业、缓授学位。暂未授予学位者,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补充材料向校学位委员会申请,否则按自动放弃处理。

(五)经校学位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可授予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应在本单位公示三个月,无异议者方可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第十三条 学位材料立卷

学位论文答辩结束后,由答辩秘书将下列材料整理立卷,送院学位委员会审查后报研究生处。立卷材料包括:

(一)博士研究生培养计划。

(二)成绩单。

(三)答辩申请表。

(四)学位论文预答辩意见书。

(五)学位论文评阅书。

(六)云南农业大学学位审批表。

(七)答辩表决票。

(八)论文修改登记表。

(九)公开发表的代表性学术论文1-2篇。

云南农业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

格式规范(试行)

校政发〔2008〕89号

博士学位论文是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集中体现,高质量的学位论文不仅在学术上有高水平,在内容上有创造性和创新性,而且在表达方式上也应具有严谨性和规范性。为保证我校博士学位论文的质量,特制订本规范。

一、论文内容要求

研究生学位论文主体应用汉语撰写。论文内容应层次分明,数据可靠,文字简练,推理严谨,立论正确。

论文内容一般应由以下几个主要部分组成:

封面、英文内封面、原创性声明、学位论文使用授权声明(保密课题除外)、目录、中文摘要、英文摘要、符号及缩略语等的说明、正文、参考文献、附录 、致谢和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出版著作、技术专利和获奖情况。各部分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封面

采用研究生处编制的统一封面格式,封页上填写论文题目、作者姓名、指导教师姓名、申请学位类别、学科、答辩日期等内容。

(二)目录

按顺序列出目录之后出现的各项内容的标题及其页码。

(三)中文摘要及关键词

内容应涉及本项研究工作的目的和意义、研究方法、结论等。突出学位论文中具有创新性的成果和新见解的部分,文字应简洁明了。选择4—6个关键词。

(四)英文摘要及关键词

内容应与中文摘要及关键词基本相对应,符合英语语法,表达准确、语句通顺。

(五)符号说明

论文中所用符号及缩略语所表示的意义及单位。未用或所用符号不多的论文可省略此部分。

(六)论文正文

论文正文是主体,原则上字数不少于5万。

正文由若干章组成,第一章引言为文献综述和研究目的意义;以后若干章为研究对象与方法、结果分析和讨论等;最后一章为结论与展望。中文内容应重点突出、图文并茂,避免叙述专业方面的常识性内容。各章节之间应逻辑严密,形成一个整体。

(七)参考文献

引用已有的学术成果应在正文中标明出处,即采用双括号内标明被引用文献第一作者中文姓名或西文姓氏及发表(出版)年份;遇同一作者、同一年份但不同文献时,应在作者后用英文小写字母编号。参考文献一律放在最后一章之后,不得放在各章之后。

(八)附录

主要列入正文内过分冗长的内容,包括试剂配方、大批量检测的原始数据;公式推导、供查读方便所需的辅助性数学工具或表格;重复性数据图表;论文使用的缩写、程序及说明等。

(九)致谢

对给予各类资助、指导和协助完成研究工作的单位及个人表示感谢。措辞应实事求是,字数一般在500字之内。

(十)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出版著作、技术专利和获奖情况

按时间顺序,列出本人在攻读学位期间以云南农业大学署名发表或已录用的学术论文,或出版的著作,或技术专利(发明人、专利名称及专利号、授权日期),或获奖科研成果(成果名称、等别、排名、年份)。

二、撰写规范

(一)封面上的内容一律由计算机打印,必须正确无误。论文题目一般在25个汉字以内。

(二)“目录”两字用三号黑体居中,下空两行为章、节、小节及其开始页码。

(三)博士学位论文中文摘要为2000字左右,应含论文题目,在题目之下打印“摘要”二字(三号黑体),摘要的内容用小四号楷体。摘要内容后下空一行打印“关键词”三字(四号黑体),其后为关键词(小四号楷体)。关键词数量为4-6个,每一关键词之间用分号分开,最后一个关键词后不打标点符号。

(四)英文摘要应含论文的英文题目,全部采用大写字母,在题目之下打印“ABSTRACT”(四号字加粗),摘要正文用小四号字,摘要内容后下空两行打印“KEY WORDS”(四号字加粗),其后的关键词小写(小四号),每一关键词之间用分号分开,最后一个关键词后不打标点符号。

(五)每章标题以小二号黑体居中打印,章以下标题依次用小三号黑体、四号黑体及小四号黑体,左起打印。

(六)正文中文部分除图表外一律采用小四号宋体,行间距为20磅。英文、罗马字符一般采用Time New Roman正体,但规定应采用斜体的则采用斜体。

(七)文中表格均采用标准表格形式(如三线表,可参见《云南农业大学学报》的有关规范)。文中所列图形应有所选择,纸质照片不得直接粘贴,须经扫描后以图片形式插入。

(八)图、表格按章顺序编号,如表5-4为第五章第四表。图、表应有中英文标题,图表内容一般为5号及小5号宋体,表头及图的文字说明用五号黑体,居中排。具体要求参见《云南农业大学学报》的有关规范。

公式书写应在文中另起一行。公式后注明序号,该序号按章顺序编排。

(九)页码从第一章开始按阿拉伯数字连续编排,第一章之前的页码用罗马数字单独编排。

(十)参考文献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号,为五号宋体,“参考文献”四字用小三号黑体居中排。所引用的文献排列,中文在前、西文在后;中文按照作者姓名拼音字母顺序,西文按姓氏首字字母排序;具体要求参见《云南农业大学学报》的有关规范。

三、打印及装订要求

学位论文内容一律采用计算机编辑,用A4纸打印,页面设置为上空3cm、下空3cm、左空2.5cm、右空2.5cm,页眉为对应的正文各章标题和正文之后的各部分标题。

四、电子文档要求

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学位申请人应向校图书馆提交电子版学位论文,所提交的电子版学位论文应与纸质本内容一致。

附件:

1.封面格式

2.书脊的书写

3.原创性声明

4.学位论文使用授权声明

附件1

封面装订颜色为浅粉红色、纸张厚度为230克

分类号: 单位代码:10676

密 级: 学号:

云南农业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中文题目

英文题目

研究生姓名

指导教师

申请学位门类 一级学科名称

二级学科名称 学院名 称

论文答辩日期 学位授予日期

答辩委员会主席

年 月

附件2

书脊的书写

页边

学位论文的书脊用宋体书写,上方写学号、论文题目,下方写申请人姓名,距上下页边均为3cm,如下图:

3cm

3cm

页边

附件3

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成果。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

学位论文作者(需亲笔)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4

学位论文使用授权声明

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云南农业大学关于保存、使用学位论文的管理办法》,即:

本人按照学校要求提交学位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本;

学校按规定保存提交学位论文的印刷版和电子版,并提供目录检索与阅览服务;

学校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其他复制手段保存学位论文;

学校可以按著作权法及知识产权法的有关规定公布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作者签名: 导师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

云南农业大学

博士学位论文隐名评阅试行办法

校政发〔2008〕90号

为了保证我校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突出学位论文评审的严谨性和客观公正性,规范学位论文审查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一、隐名评阅方式

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实行“双向隐名”方式评阅,即在学位论文评阅过程中,隐去论文评阅人姓名、学位论文作者及其导师姓名,避免评阅方与被评阅方出现非学术因素干扰。

二、具体实施办法

(一)由研究生处聘请相关领域的校内外专家进行“双向隐名”评阅。申请人应在答辩前40天提交评阅学位论文,在论文中应隐去与本人和导师有关的信息(包括发表论文、出版著作、登记专利和获奖情况中可能提供的信息),不得参与论文评阅的传递工作。

(二)评阅专家一般为5人,其中校外专家至少3人。博士论文评阅应是与论文有关的同学科和相关学科学术造诣深、有科研成就的专家(教授、研究员)担任,应尽量聘请博士生导师,申请人的导师不能担任论文评阅专家。

(三)评阅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抽取时需综合考虑学科、专业方向的合理性。导师和研究生不得过问评阅专家的抽取过程和相关信息。

(四)导师可在论文评阅前提出回避的评阅专家名单(仅限3名)。

(五)各学院应配合研究生处建立和完善论文评阅专家库。专家库内容应包括专家姓名、年龄、所在单位、职称、通信地址、电话、电子邮箱、主要研究领域和方向等基本信息。各学科专业的导师应积极参与专家库的建设。

三、双向隐名评阅结果的处理办法

(一)学位论文评阅中如有1名评阅人不同意答辩,在论文修改后可再聘1名评阅人,如再次不同意答辩,则取消本次答辩资格;如一次送审中有2名评阅人不同意答辩,则取消本次答辩资格。申请人下次提交答辩申请的时间至少在半年以后。

(二)研究生处以书面形式通知博士研究生和其导师双向隐名评阅结果,并给予按期答辩或不能答辩的明确意见。

(三)研究生应根据评阅人提出的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后才能进行学位论文的答辩。

云南农业大学研究生

考试纪律及考试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校政发〔2008〕120号

第一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是教学过程的主要环节和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措施,为了加强研究生教学管理,健全研究生课程考核制度,树立良好的教风、学风,严肃考纪、端正考风,维护研究生考试的严肃性及考试的公平、公正,根据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云南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的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试纪律

(一)考生一律凭学生证(或身份证)、准考证参加考试,并将证件放在桌面左上角,以便监考教师查对,否则监考人员有权禁止其参加考试。

(二)考生应在考试前10分钟进入考场,按规定位置入座,迟到30分钟者,不得进入考场,按缺考处理;考试30分钟后方准交卷离开考场。

(三)考生只准携带必需的文具进入座位,如钢笔、铅笔和电子计算器(不得有编程和翻译功能)。开卷考试可以带任课教师指定的教学参考书和本人的笔记本。考生携带的通讯工具、书包、教材、参考书、笔记本等应集中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地方。

(四)如发现桌面上有他人书写的与考试科目有关的字迹或发现桌内有与考试有关的物品,必须向监考教师报告,否则,一经发现将按作弊处理。

(五)考生在考试期间应关闭通讯工具,不得以计时为由开启通讯工具,更不能接听手机。

(六)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随意走动。考试必须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考试期间不得交头接耳,不得偷看、夹带、抄袭或者有意让他人抄袭答题内容,不准接传答案或者交换答卷等。

(七)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考生之间不准互借任何文具及考试用品。

(八)学生对试题内容有疑问时,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但遇试题分发错误和字迹模糊问题,可举手询问。

(九)考试期间不得中途离开考场,特殊情况必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并有人陪同。

(十)凡参加考试者,因身体原因中止考试时,考试成绩以卷面成绩计。

(十一)考试信号未发出前,学生不得答题;考试结束时间一到,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按要求交卷退出考场。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不得带走。

(十二)学生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服从监考人员指挥,不得以任何理由防碍监考人员进行正常的工作,阻挠监考人员对考场违纪、作弊行为的处理。对作弊、违反考试纪律以及拒不服从监考人员指挥者,监考人员有权立即停止其考试。

(十三)学生有权监督、检举不负责任、违反监考纪律的监考人员及违纪的同学。

第三条 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与处理

(一)考试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视情节和学生认识态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1.拒绝向监考人员出示学生证(或身份证)等证件的;

2.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3.考试前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或未在规定的座位就座的;

4.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5.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6.在考场内吸烟或大声喧哗,影响考场秩序,不服从监考人员劝告的;

7.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8.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9.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10.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文具(包括计算尺、计算器)的;

11.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二)考试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考试开始后,桌面上书写有与考试科目有关的字迹的;

2.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3.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4.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5.考试时使用带有电子记事、电子词典、文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的;

6.闭卷考试中翻看书籍、笔记资料,开卷考试中交换书籍、笔记本或有关资料的;

7.有作弊倾向,监考人员警告两次仍不听从的;

8.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9.已起身交卷又改动试卷者或在交卷之机修改答案的;

10.其它作弊行为。

(三)考试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找他人代替参加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2.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3.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4.确有考试违纪行为,仍态度恶劣,甚至威胁、恐吓监考人员的;

5.在校学习期间,曾因违反考试纪律受到处分,再次作弊的;

6.组织作弊、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利用手机等通讯工具发送、接听与考试课程内容有关信息资料的。

(四)凡有第三条规定的违反考试纪律、作弊行为的,均取消本门课程考试资格,考试成绩记无效。

(五)对于课程考试违纪或作弊的研究生,根据该生表现,由所在学院和研究生处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允许其重修,重修成绩后面注“违纪”或“作弊”字样。

第四条 对考试违纪、作弊处理的程序

(一)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有第三条所列的违纪、作弊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将当事人姓名、学号、违纪主要情节等如实记录在考场记录表中,同时暂扣其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收回其试卷并注明考试违纪,及时向学生所在学院和研究生处报告,由学院派专人将当事人带出考场到指定地点。

(二)考场记录表必须由两名以上的监考人员或巡视人员签字确认。监考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相关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物品应填写收据。当事学生应在考场记录表上签字认可记录的内容,当场以书面形式写明事实和认识,拒绝写明事实和认识态度不好的,从重处理。

(三)在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及时将《考场记录表》、研究生考试违纪物证、作废试卷送研究生处,研究生处根据监考人员认定的违纪事实备案后,于24小时内将《考场记录表》及有关材料送违纪学生所在学院。

(四)违纪研究生所在学院根据《考场记录表》记载的考场异常情况,应组织人员对研究生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及时地认定考场异常情况的性质和情节,并根据本规定,于三个工作日内对违纪或作弊研究生提出处理意见,连同处理材料报研究生处审核。处理材料包括调查材料、旁证材料、当事人书面检查、处理意见等。

(五)研究生处对违纪研究生所在学院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核、复议,负责起草处理文件,报学校研究处理。学院在三个工作日未提出处理意见报研究生处审核,则由研究生处直接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研究处理。对违纪研究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应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六)学校对违纪或作弊研究生的处分,严格按有关程序进行,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在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听取研究生本人或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在作出处分后应出具处分决定,由学生所在学院送达学生本人或家长。

第五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它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等,一经查实,学校将宣布证书无效并收回、注销证书。

第六条 研究生对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参照《云南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考试工作人员违纪的认定及处理

(一)考试工作人员指参与命题、评卷的教师,监考、巡考、试卷印刷人员、成绩报送及登记人员以及其他涉及考试人员。

(二)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命题、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违纪论处,由学校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或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相关机关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1.泄露试题内容或者泄漏评卷、记分等应予保密事项的;

2.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其他考试安排的;

3.监考时故意将试题答案、解题方法、解题过程等泄露或暗示给考生的;

4.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5.在评卷、记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

6.不按教学要求和评卷标准,随意评定学生考试成绩的;

7.因未认真履行职责,放纵学生作弊,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8.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9.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故意毁坏、丢弃考生试卷的;

11.监考人员有意包庇作弊学生,对在考试中发现的作弊事件隐匿不报,或不如实提供情况,干扰对作弊事件的调查的;

12.未经允许,拖延报送学生考试成绩或擅自为学生复查试卷,更改成绩的;

13.对揭发、检举、查处考试作弊事件的人员进行威胁、打击报复的;

14.其它违反考试组织、监考、命题、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云南农业大学研究生考场规则》同时废止。

第九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云南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校政发〔2010〕13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创建优良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培养高素质人才,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委员会令 第13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义务。学生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者,按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条 学校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是学校依法享有的管理权利,是对学生偏离基本行为规范和教育目的的警示和纠正,是对学生的一种辅助教育形式,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学生包括取得我校学籍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及外国留学生。在我校接受各类高等学历教育的非全日制学生的违纪处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 对学生的纪律处分,按照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保障学生申诉权利的原则。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 根据学生违纪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影响程度,将纪律处分分为以下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七条 学生违纪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于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说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者。

(三)有立功表现者。

(四)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后果等可从轻处分者。

第八条 学生违纪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分:

(一)拒不承认错误者。

(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者。

(三)在本校曾受过两次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第三次违纪时,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曾受过一次处分者,第二次违纪时从重处分。

(四)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或同时触犯本规定条款两条(含两条)以上者。

(五)伙同校外人员作案者。

(六)违纪群体为首者。

(七)其他应予从重处分者。

第九条 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罚:

(一)所有受纪律处分者,从受处分之日起一年之内取消其参加国家级、省级、校级和院级各类评优、评奖和各级各类奖助学金评定的资格,一年内不得担任学生干部。

(二)获奖助学金的学生,因违纪受到纪律处分者,相应取消其奖学金、助学金;获助学贷款的学生受留校察看以下处分者,由学校和银行共同审议是否停发其助学贷款;受开除学籍处分者,离校前必须一次性还清在校期间的全部助学贷款。

(三)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生效后一周内办理手续离校。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户口、档案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条 留校察看期限为12个月。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终止其察看期;有突出表现者,经本人书面申请,学校批准,可提前解除其察看期(察看期不能少于6个月);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又犯错误者,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业结束时以结业处理暂发结业证书,待留校察看期满后,由受处分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其所在单位或居委会出具证明材料,相关职能部门报主管校领导审批,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换发毕业证书。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司法和公安部门虽未给予处罚,学校也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活动中有违纪行为者,应参照本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四条 对触犯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已经受到司法和公安部门处罚的学生,应同时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构成刑事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徒刑(包括宣告缓期执行)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徒刑而缓期执行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处罚者,学校视其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哄抢或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报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学校还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盗窃、敲诈、勒索、诈骗、冒领等行为未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盗窃、敲诈、勒索、诈骗、冒领等行为既遂,金额在500元(含500元)以下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500元以上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10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盗窃或者损坏公章、保密文件、试卷或者档案等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因盗窃、敲诈、勒索、诈骗、冒领等行为受过两次以上(含两次)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不得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和学校公共场所正常秩序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集会、政治、宗教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大型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不听学校劝阻和制止者;捏造或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用其他方法组织和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正常的校园秩序者。

(二)在参加各类大型活动中,不听从指挥,造成混乱、拥挤或者有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者;故意制造混乱或者挑起事端者。

(三)违反学校有关规定扰乱校园内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或导致严重后果者。

(四)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混淆视听,制造混乱者。

(五)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

(六)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

(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关于学生团体管理的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严重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并造成危害后果者。

(八)参与非法传销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

(九)在校园组织进行非法宗教活动者。

第十六条 学生有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或者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和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对以下违反公民道德规范、有损大学生形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公用设施上乱涂、乱写、乱画和未经有关部门同意,在非公共广告栏上张贴商业广告,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损坏校园绿化、环境卫生、公用设施者,除处以罚款外,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三)对在校园内乱丢、乱摔杂物、垃圾者,一经发现,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价值如数进行经济赔偿外,学校还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五)侮辱、谩骂或恐吓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造谣、诬陷、诽谤他人,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七)伪造、涂改、冒领、转借、盗用各种证件、签名、公章等证明文件者,除承担相应的责任外,视其情节可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因学习成绩评定、转专业、就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教师或领导不满而寻衅滋事者,视其情节与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等,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调戏侮辱妇女、传播淫秽物品、接受或者提供色情服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二)打麻将及赌博者,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1.学生在校不允许打麻将,一经发现麻将予以没收,并可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一经发现,没收赌具和赌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组织并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故意为赌博提供赌具、赌物、赌场及赌资等条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三)学生不得有吸食毒品的行为,一经发现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违反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盗用他人IP地址、网络帐号与密码,进入、窃取或破坏他人信息系统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二)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非法营利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蓄意制作和传播病毒、垃圾邮件、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他人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私设代理、私接外网等破坏校园网安全防卫系统,攻击、破坏公共网络服务设施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等毁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利用网络煽动非法游行、集会者或发布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违反学校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经教育无效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到学生宿舍外住宿,经教育无效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擅自留宿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如因留宿外人或让外人进入宿舍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在异性宿舍内留宿者,或在宿舍内留宿异性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在宿舍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或其他危险物品者,一经发现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在宿舍内存放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具有攻击性武器未造成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七)私拉乱接电源线、网络线、电话线的,给予警告处分;经两次教育不改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违规使用液化气、煤油炉及其它明火者,除没收用具外,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引起火灾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者,除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违规用电者,按照《云南农业大学关于学生在宿舍违规用电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相应条款给予处分。

(十)12:00至14:00、23:00后在学生宿舍内高声喧哗、吵闹、放音乐等产生噪音影响其他同学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应给予批评教育,不听劝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在宿舍楼内打球,不听劝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二)向窗外乱扔杂物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三)学生不得在宿舍内饲养宠物。不听劝阻在宿舍内饲养宠物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四)学生无故晚归给予通报批评,每学期无故晚归达到四次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不听从宿舍管理人员劝阻强行进入宿舍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因喝酒违反学校管理规定者,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学生不得在校园内喝酒,违者一经发现,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第二次给予警告处分,第三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学生因喝酒扰乱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学生因喝酒打架或聚众滋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伤害的,肇事者除按有关规定赔偿医疗费和财物损失费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学生因喝酒经学校屡次教育无效,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受过两次以上(含两次)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策划者: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伙同其他人员打架肇事者,从重处罚,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打架者:动手打人未致伤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人重伤者,除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外,交由公安保卫部门按治安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触犯法律者,依法处置;先动手打人者,分别按本款所列各项从重处分;参与打架三次以上者(含三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者:参与他人打架,促使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伪证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未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挑衅者:用语言、行为等方式挑衅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变化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因打架斗殴致人伤害者,一律负担医疗、护理等一切必要费用,并向受伤者赔偿其他经济损失。

(十)打架事件终止后又报复打人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一)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不通过组织,利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或组织他人提供伪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二)结伙打架斗殴者,从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未经请假或者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校(含擅自离开实习岗位),依照不同情形给予处分:

(一)擅自离校1-3天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擅自离校4-7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擅自离校8-10天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擅自离校11-14天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擅自离校15天(含15天)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因不服从教职员工管理,殴打、报复教职员工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明知是赃物而购买或者窝藏、销毁、转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章 职责、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五条 违纪学生处分的职责:

(一)学院负责学生违纪证据的收集和资料的整理。

(二)研究生工作部(处)配合学院收集、整理违纪研究生的违纪资料,与学院共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三)国际合作交流处配合学院收集、整理违纪留学生的违纪资料,与学院共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四)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对违纪材料进行复核,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六)保卫处负责联系、配合司法机关处理学生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事宜;必要时应配合学院收集、整理违纪学生资料。

(七)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申诉事宜。

第二十六条 违纪学生处分的权限: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纪律处分的,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作出处分决定,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二)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纪律处分的,由学生工作部(处)提出处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同意后生效。

(三)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七条 违纪学生处分程序:

(一)学院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后,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调查了解学生的违纪事实,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违纪事实、性质和情节,在5日内提出处分意见。情况特别重大,涉及面广,一时无法查清的,经学校批准,可在查清事实后处理,处理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

(二)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院将处分意见连同学生本人认识、旁证和调查材料等一并上报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收到学院上报材料后,应当在10日内复查审核学生违纪材料、违纪事实等,提出处理意见。

(三)对触犯法律、法规的,由学院、保卫处调查清楚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送交学校职能部门,由职能部门按规定处理。

(四)涉及几个学院学生的违纪事件,由学校职能部门负责协调处理。

(五)若有关学院在处理违纪学生时执纪不当,学校职能部门有权提出异议,要求学院重新审议;在特殊情况下,学校职能部门有权对违纪者直接做出处分决定。

(六)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制作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之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八)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送交学生本人签收。学生拒绝签字或者因特殊原因无法送达学生本人的,由送达人员记录在案,并在校内予以公告,公告期为5日,公告期满,处分决定视为送达。

(九)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同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进行处分,材料要齐全,主要应包括下列材料:

(一)违纪者本人对所犯错误事实的交代材料和所犯错误的认识材料。

(二)个人或组织对事实经过的旁证材料。

(三)组织对事实经过的调查、取证、收集材料(含谈话笔录)。

(四)若有伤害情节,经过公安保卫部门受理的,需附公安保卫部门的意见、法医的鉴定报告或医院的医疗证明。

(五)其他与处分有关的材料。

第二十九条 学生依法享有申诉的权利。学生对纪律处分决定或处理有异议的,本人可以根据我校校内申诉管理有关规定,按照程序申诉。学生申诉程序:

(一)学生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二)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三)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省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四)申诉期间,原处分决定继续执行。

第三十条 纪律处分决定生效后,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处分文件存入违纪学生本人档案。学校有权视情况及时在学校、学院学生大会或班会上公布处分决定,在学生宿舍区或其他宣传栏张贴,并由相关学院书面通知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是否公布由学校决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受处分后有悔改表现,而且平时表现优秀的,在毕业前,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研究同意后,按批准处分的程序,可就其所受处分后的表现提供一份书面评议材料,一并归入学生档案。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符合本条例第十、十一条的解除条件者,解除留校察看的呈报程序与一般情况下的处分呈报程序相同。解除留校察看决定书与原处分决定书一同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违纪是指学生违反日常行为规范的行为。对于篡改、伪造研究数据或剽窃、盗用、侵占他人学术成果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按照《云南农业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对于旷课、考试违纪等违反学习纪律者,按照《云南农业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和《云南农业大学考试管理暂行规定》相应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中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四条是指未被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的违纪行为,由学校按照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本规定中类似条款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精神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中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以下处分”均包括该级别处分,本规定所指的“日”均指工作日。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执行,原《云南农业大学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校办发〔2005〕77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云南农业大学关于研究生证和校徽管理规定

校政发〔2007〕150号

一、研究生证、研究生校徽是我校在校研究生的身份证明和标志,新生入学取得学籍后,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发给。每学期开学注册时,由本人持研究生证到学院报到,加盖注册章后,研究生证方为有效。

二、研究生证和校徽只限本人在校学习期间使用,必须注意爱护,妥善保管,不得涂改、转借、送人、抵押,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由此而引起的责任事故,一概由本人承担。

三、凡遗失研究生证者,本人须立即向学院写出书面报告,说明理由,经导师签署意见,学院审核并盖章后,准备1张半寸近照,到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办理补发手续。补办研究生证时,研究生须交补办费。研究生在校期间一般限补发一次研究生证。

四、研究生丢失研究生证在补发后又找到时,应将找到的研究生证交回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注销。每名研究生不得持有多个研究生证,如有弄虚作假或多领取研究生证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五、研究生在往返家庭与学校区间乘坐火车时,凭附有“火车票学生优惠卡”的研究生证购票,可享受“学生票”的优惠(带工资学习的研究生不享受“学生票”的优惠)。因家庭住址变动要求更改乘车区域者,须持家长所在地户籍部门的证明,到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更新办理研究生证,不得擅自涂改。

六、因退学、转学、开除学籍等而办理离校手续者,须交回研究生证和校徽。如确因遗失不能交回者,按遗失规定处理。毕业生离校到研究生工作部注销研究生证,注销后的研究生证退回本人,研究生证和校徽留给本人作纪念。

七、研究生证、校徽统一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管理,并负责印制、换发、收回和注销等手续。

八、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

云南农业大学学生收费管理办法

(试 行)

校政发〔2006〕11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收费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收费管理机制,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教育是受教育者自主求学、自主择业的非义务教育,依法及时足额交纳相关费用是高等学校学生应尽的义务。各类学生应加强对交纳费用的认识,积极主动交纳费用。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收费许可证公示制度。

第四条 学校对学生的收费项目主要包括:学费、住宿费、代收费等。学费根据专业类别和收费标准按学年收取,采取“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的原则;住宿费按学生所住宿舍的收费标准收取;代收费是指向学生收取的教材书籍费、体检费、军训服装费等代收代支经费。

第二章 组织、管理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财务处是学校收费管理职能部门,代表学校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拟定学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相关职能部门按学校规定收取的代收费等费用,由相关职能部门收取后统一交财务管理部门集中管理,其他校属部门未经学校批准或授权,一律不得另立收费名目,自行收费。

第七条 各学院为学生欠费催收责任部门。财务处、后勤集团、教务处、研究生处、成教学院、学生处、招生就业处等相关职能部门,严格按照各自职责协调办理催收学生欠费工作。财务处按学生班级、专业、学号、姓名等建立学生交费情况统计台账,并定期下发学生欠费催款单,通知各学院具体的负责人领取后发放到学生本人,由各学院负责向每位欠费学生催收并核对学生信息后及时反馈给财务处。

第八条 学生依法交纳的各种费用是学校经费来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部门、各学院应从依法办学和学校事业发展的高度,认真做好学生思想工作,强化收费管理,积极采取措施,依法收取各项费用,并实行岗位责任制。学校年终要对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考核,学校将对各学院学生的交费情况定期予以通报,并与目标责任管理相挂钩。若学院学生欠费人数小于10%(欠费人数的统计不含获得助学贷款的学生),学校在安排学院经费时可按小于的百分比乘以当年学院预算内经费总数增加预算经费,增拨给各学院的经费可用于学生工作和奖励相关工作人员;若学院学生欠费人数大于10%,学校在安排学院经费时按超过的百分比乘以当年学院预算内经费总数扣减学院预算经费;直接参与催收费用的各职能管理部门,若收费比例完成当年收费的90%后,可按超出90%部分的收费总金额的0.5%提取奖励经费,直接奖励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

第三章 交费的规定

第九条 学校实行学生入学注册取得学籍,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学生交费时限:新生为入学报到时间,其他学生为新学年开学注册期间。学生学费、住宿费在每学年开学注册时一次交清,各学院凭学生交费票据(学费、住宿费)进行学籍注册,学生注册后,即取得该学期在校学习的学籍,所选的各门课程及各类教育教学环节取得的成绩和学分方为有效。

第十条 对于没有正当理由或未办理缓交手续而拖欠学费、住宿费等费用的学生,采取下列办法进行管理:

(一)及时将欠费情况通知学生家长予以催缴;

(二)不予办理注册手续;

(三)每年秋季开学后两周内未办理注册手续者,按学校学籍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四)取消其每年度奖学金、评优、推优及其他受助资格;

(五)不予办理转学、专升本、读研究生和出国留学等手续;毕业班学生暂缓办理离校手续和就业报到手续;

第十一条 对于已经办理暂缓交费手续,在毕业前确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力交清所欠学费、住宿费等费用的学生,必须到财务处与学校签订还款协议及办理其它相关手续后,方可办理毕业离校及就业报到等手续。

毕业生办理还款协议手续时,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与家长联合签署的还款计划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二)家长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出具的证明其身份、家庭住址和经济状况的真实材料;

(三)经济担保人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还款担保书;

(四)招生就业处出具的毕业生就业安排的相关材料。

毕业生所欠学费、住宿费由财务处作债权入账核算管理,学生还款协议及其相关材料作为会计档案资料长期保存。学生如不履行还款协议的承诺,学校将以适当方式对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交清学费的,学生本人应提出缓交学费的申请,填写缓交申请表,经班主任调查、审核并签署意见,学院领导审查,并将本院学生申请情况汇总后(姓名、班级、金额、欠费学年等),于每学年开学一个月内交学生处审批,签署是否同意缓交及缓交期限等意见,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其缓交比例应严格控制在学生总数的5%以内。财务处依据审批结论向教务处提供缓交学生名单,由教务处暂时开放注册期限。

第十三条 对于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学校将加大学生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等资助力度,具体办法按《云南农业大学帮困奖助学实施办法》(校政发〔2003〕164号)规定办理。

第四章 退费的规定

第十四条 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生的退费规定

(一)已交清当年学费、住宿费而转学、退学或提前结业的学生,其退费时间每年按十个月计算(即学年交费数除以10)。在每月上旬退学的,当月可计入退费基数;上旬以后退学的,当月不再计入退费基数。学校根据学生具体的退学时间计算确定退费金额。

(二)各种代收费,据实结算,已发生的代收代支款项一律不退,有余款的全部退还。

第十五条 留(降)级、休学和转专业学生的学费等相关费用按所转入年级及专业的收费标准执行。应交费用未交清之前,各职能部门和学院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学生退学、留(降)级、休学、转学或提前结业等学籍变动情况,学校教务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财务处,财务处据此办理交费变更等相关手续。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提前修完本专业学分而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其交费学年按实际学分收取学费。

第十八条 达到标准学制而不能正常毕业的学生,需延长学习时间,其相关费用按所学习专业的收费标准、学习时间和学分收取(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

第十九条 短期进修(学习)的学生,若有进修协议的,按协议价收取相关费用;若无进修协议的,按所学习专业的收费标准和学习时间收取(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级各类学生,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与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相抵触,则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云南农业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暂行规定

校办发〔2005〕6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册接受学历教育的国家计划内学生及单位委托培养和自费学生。

第四条 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五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

(一)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行政处分;

(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第六条 受理申诉的机关是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委员会。

第七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的机关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八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九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产生对申诉的处理决定。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条 受理申诉的机关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应当成立专门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处理该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申诉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十一条 专门的申诉委员会一般由三至五人组成,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一般由与申诉事项有关的分管领导和院(处)负责人及学校监察部门负责人组成,并吸收其它部门的有关人员和教师、学生代表参加。

第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申诉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申诉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作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决定或建议。对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直接做出决定;对变更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建议,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申诉委员会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决定,以学校名义发布,为学校的最终决定。

第十四条 受理申诉的机关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并在校内布告栏内公告。

第十五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六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机关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四章 关于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十七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代理人请求,或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对没有请求的听证,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或代理人同意。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担当。

第十八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一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二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三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

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四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云南农业大学学生社团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云南农业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推动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地发展,繁荣校园文化,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推进素质教育,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云南农业大学学生社团是云南农业大学学生根据共同的志愿和需要,以自愿原则组成的业余校园群众性学生组织,不属于任何校外团体的分支或附属机构。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 学生社团以建设文明校园,繁荣校园文化,服务学校、服务青年和服务社会为目的,适应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的需要,团结和引导广大学生开展各种积极健康的活动,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

第五条 学生会社团部在校团委的指导下,负责社团管理规定的贯彻执行和具体实施,履行协调、沟通和为社团服务的职能。

第六条 学生社团原则上均由校学生会社团部管理,但专业特点突出的学术社团在接受校学生会社团部宏观指导的同时,日常工作由校团委授权有关学院团委具体指导。

第七条 学生社团管理遵循“严格管理,积极引导,稳步发展”的原则。

第八条 各社团之间必须团结互助,互相沟通,加强联系,共同进步。

第二章 社团的成立

第九条 学生成立社团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经校团委批准后方开展活动。未经批准,擅自成立并开展活动的视为非法组织。

1.申请:向校学生会社团部提出书面申请;

2.提供相关资料:

(1)申请书;

(2)社团名称及介绍;

(3)相关章程(草案);

(4)指导教师或顾问的情况介绍(校外指导教师或顾问须附所在单位的证明);

(5)社团筹备负责人的情况介绍;

(6)社团筹备组成员名单;

(7)社团筹备主要负责人所在院团委(团总支)的意见;

3.登记:填写《云南农业大学学生社团成立申请表》;

第十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的社团筹备负责人及筹备组成员应是思想进步,品行端正,成绩优良并有一定组织能力的具有云南农业大学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十一条 为鼓励社团多领域、多方面发展,新申报的社团如与现有社团性质或类别相同的,原则上不再审批。

第十二条 各个社团必须有符合社团发展的合理章程。章程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名称(须冠名“云南农业大学学生XX社团”,同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不违背校园文明风尚);

2.宗旨;

3.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能(附机构建构表);

4.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5.经费来源及其管理办法;

6.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7.负责人任职条件、权限和产生、任免程序;

8.社团成员资格的取得和取消(成员条件,入退手续);

9.章程的修改程序和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第三章 社团组织机构及人员

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社团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下负责处理社团日常事务,负责组织选举下一届理事会,在任期内增补和更换理事会成员。理事会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并报学生会社团部备案,成员任期不得低于六个月。

第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会长)1人,是社团的代表人及第一负责人;副理事长(副会长)1—3名。

第十五条 社团负责人主要指正、副理事长(会长),社团负责人经民主选举产生。选举前,须将选举方案和候选人名单报校学生会社团部,经批准后方可进行选举,选举结果报校学生会社团部批准后生效。负责人任期不得低于一学期。经校团委批准,学生会有权对不称职的社团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社团负责人应是思想进步,品行端正,成绩优良并有一定组织能力的具有云南农业大学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必须聘请至少一名热心社团工作、具有一定政治素养和业务素质、思想境界高尚的专家学者作为指导教师或顾问。指导教师或顾问如有调整须报学生会社团部批准。

第十八条 各学生社团成员必须是具有云南农业大学学籍的在校就读学生,成员毕业或因为其他原因离校的视为自动脱离社团。

第十九条 社团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招收不具有云南农业大学学籍的人员。

第四章 社团活动

第二十条 社团活动要有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有利于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服务青年、服务学校、服务社会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社团活动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社团活动应体现本社团宗旨和特色,学生会社团部原则上不批准社团开展与其宗旨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组织活动(社团内部会议除外)必须向学生会社团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活动申报:

1.社团常规活动每学期申报一次,申报时间为开学后的第二周,并注明属常规活动。常规活动是指定期举办的小型沙龙、社团成员培训及社团定期内部交流等活动。

2.校内其他活动必须提前三天申报,所有校外活动必须提前一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申报材料包括:活动名称、规模、时间、地点、联(协)办单位和赞助单位及赞助情况,邀请的领导和来宾等内容,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3.社团申报活动必须提交详细的《社团活动申请表》,签章后有效。

4.举办大型校内活动及校外活动在提交《社团活动申请表》时,必须附上相应的活动计划或方案。

5.参加校外任何单位、团体或机构举办的活动,必须同时提交有关单位、团体或机构的证明。

6.邀请校外人员或单位参加社团组织的活动,必须同时提交被邀请人员或单位相应证明。

第二十五条 社团的一切活动应接受校团委和学生会社团部的监督和指导。社团部根据社团活动申报,安排人员不定期进行抽查,并做小结存档备案。

第二十六条 社团活动安排应与学校的各项工作与活动相协调,服从学校工作大局。

第五章 社团运作

第二十七条 所有学生社团必须履行社团注册手续,在每学期的前两周内各社团负责人须持《云南农业大学学生社团登记注册证》到学生会社团部进行注册。注册时须提供现有成员名册,上学期的工作总结和新学期的工作计划。

第二十八条 社团部定期召开全校社团负责人联席会议,通报学校社团有关规定和计划,听取社团负责人的工作和活动情况的汇报。

第二十九条 社团财务管理:

1.社团活动经费遵循 “自筹,自主”的原则,积极争取校内外的支持;

2.各社团必须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必须有专人负责财务管理,实行财务公开并接受学生会社团部的监督;

3.社团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学校的有关规定和本社团的有关制度;

4.社团的财务是为社团服务的,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挪用。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1.学生社团更改名称必须重新登记。若有既改名,又更改活动范围的应向学生会社团部办理原社团注销登记;

2.学生社团因管理不善,无力维持的,经向学生会社团部申请批准后由学生会公布撤销。

第三十一条 社团印章使用及管理:

1.学生社团经校团委批准可刻制艺术性印章,印章不得为带五角星的正圆形图样。印章仅作为社团标志使用,不具有法律效力,社团分会不单独刻制印章;

2.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提前一周向校学生会社团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刻制印章;

(1)新成立社团刻制印章的;

(2)原有印章遗失须进行补刻的;

(3)对原有印章进行更改的.

3.社团进行活动申请,以及提交相应文件时,签章有效。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刊印内部资料必须经指导教师(顾问)同意,由校学生会批准后方可印制。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凡申请网站域名的,须报知社团部。社团网页不得违反国家有关网络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六章 社团评估和奖惩

第三十四条 校学生会社团部每学期对社团活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和调研,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估,在学年总结中评出优秀社团、合格社团和不合格社团。对优秀社团及其负责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五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将视情节及后果,对社团、社团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处理,直至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六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1.活动每学期低于一次的;

2.不按期登记注册的。

3.社团负责人更换不提前申报的;

4.无故不参加有关会议的;

5.无故不向校学生会提交应交材料的;

6.未经批准开展活动或开展活动与批准的方案不符的;

7.社团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8.社团财务混乱,擅自私用会费的。

处罚分为:通报批评、严重警告、勒令整顿、取缔四种。凡受严重警告、勒令整顿处分的社团,取消优秀社团的评比资格。同时,对违反本规定的学生社团负责人,由学生会社团部进行教育批评,情节严重的将移交校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连续两次被评为不合格社团的,则该社团予以撤销。

第三十八条 各学生社团章程及管理办法(规定)不得与本规定相悖。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校团委和学生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有相关规定即行废止。

青团云南农业大学委员会

云南农业大学学生会

二○○四年九月一日

Address:No. 95, jinhei highway, Panlong District, Kunming, Yunnan

Copyright © 2022.Department of Graduate Work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