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留学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暂行规定

2010年09月08日 00:00  点击:[]

校政发〔2007〕115号

云南农业大学关于印发留学研究生

培养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馆、所、中心、集团: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留学研究生的培养与管理工作,经研究,制定了《云南农业大学关于留学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农业大学关于留学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暂行规定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教育 研究生 规定 通知

云南农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7523印制

打印:段丽娟 校对:周立群 份数:65份

云南农业大学关于留学研究生

培养工作的暂行规定

为加强我校留学研究生的培养与管理,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和《云南农业大学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试行)》(校政发〔2006〕81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学习年限

(一)我校接受的全日制留学硕士、博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三年。

(二)若因学位论文涉及的研究课题需要,全日制留学研究生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硕士研究生可延长1年,博士研究生可延长1—3年。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留学生,经导师和学院同意,由研究生处审核后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国际合作交流处备案。延长期间的学费、生活费由留学生自行解决。

二、培养方案

(一)留学研究生的培养方案,原则上按我校同类学科专业的国内硕士、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执行,其中马克思主义理论课为选修课,学分可以专业选修课学分代替,英语课可以汉语课代替。教学实践和社会实践环节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调整。

(二)留学生的个人培养计划由研究生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在导师的指导下制定,并报研究生处和国际合作交流处备案。

三、课程学习

留学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参照我校相应专业的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课程设置和要求进行,根据其特点,作如下调整:

(一)留学硕士生应修课程总学分不低于28学分,其中农业经济管理专业不低于30学分,博士生不低于15学分。

(二)公共课安排

1、《中国概况》(60学时,3学分),为留学硕士生和博士生的公共学位课程。对于在本科阶段或硕士阶段已修过《中国概况》课程、考试合格的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可申请免修,取得相应的学分,免修申请应在入学后1个月内提出。

2、《汉语课》(60学时,3学分),为留学硕士生和博士生的公共学位课。

3、政治理论课和公共英语课不作为留学生的公共学位课,可作为公共选修课。

(三)专业学位课和选修课设置同本专业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四)留学研究生的课程和成绩管理办法,原则上按照《云南农业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规定》、《云南农业大学研究生选课及成绩考核办法》执行。

四、学位论文

(一)留学研究生必须修满规定的学分,中期考核合格,方可申请论文答辩。

(二)可根据不同生源、不同培养层次对留学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提出不同要求。硕士学位论文,可以是学术研究或科学技术报告,也可以是专题调研报告,但应能够反映学位申请者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综合运用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博士学位论文或部分内容应达到国际或国内学术核心刊物发表的水平,证明学位申请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创新能力,并在科学研究和专门技术上作出创造性成果。

(三)留学研究生的培养环节基本与中国学生一致,原则上各个培养环节均在我校完成,如有必要,留学研究生可回国撰写论文,但在我校进行论文撰写的时间不得少于半年。

(四)学位论文可以用汉语或者英语撰写,如用英语撰写,则须用中文撰写论文摘要,撰写格式严格按照《云南农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规范》、《云南农业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执行。

五、其他规定

(一)留学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参照《云南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执行。

(二)留学研究生的学位授予,按照《云南农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云南农业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三)其他事宜,按《云南农业大学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六、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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