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农业大学关于印发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的通知

2010年08月25日 00:00 高泉 点击:[]

云南农业大学关于印发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5-28

校政发〔2007〕114号

云南农业大学关于印发研究生

学籍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馆、所、中心、集团:

为了加强和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学校修订了《云南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教育 学籍管理 细则 通知

抄送:省教育厅。

云南农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7523印制

打印:段丽娟 校对:周立群 份数:70份

附件

云南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各层次研究生。

第二章 研究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和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规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云南农业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事先凭相关证明向研究生处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研究生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学院同意,研究生处审核,报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在申请被批准后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自行治疗。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以向学校申请重新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以按当年新生报到注册办法办理入学手续。

第八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必须在次年6月15日以前向研究生处提出入学申请。

第九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研究生处审核,学校批准,取消入学资格:

(一)健康检查不符合国家招生体检标准或隐瞒不符合招生体检标准的既往病史者。

(二)经查实在报考过程中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情节恶劣的,将报请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三)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必须按学校规定时间返校,并在缴纳有关费用后,方可持研究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该学期的学习资格。因故不能按时报到注册者,应事先向所在学院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并报研究生处备案。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未返校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超过两周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不可抗力原因除外)。

第十一条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相关费用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未经注册的研究生,所选课程考试成绩不予登记。

第十二条 注册结束后两周内,由各学院及时核实未注册学生情况,并将注册情况报研究生处。

第四章 请假与考勤

第十三条 研究生应当按照学校制定的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我校统一组织的各类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当事前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在校外发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

第十四条 研究生请假,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请假,须凭医生诊断证明(在校期间凭校医院证明,外出期间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病假在两周以内,须经所在学院审批;超过两周则需经学院审核后,报研究生处审批;一学期内病假超过六周应办理休学手续。

(二)因有特殊情况请事假,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不得事后补假;请假时间在一周内由学院审批,超过一周须经研究处审批;一学期内事假累计超过四周应办理休学手续。

(三)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或请假期满而未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返校者,均属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四)研究生因公出差应持导师同意的书面报告,到所在学院和研究生处登记备案。

(五)研究生请假期满应到所在学院和研究生处办理销假手续,未办理销假者,超假时间按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处理。

第十五条 出国进修、留学等按照《云南农业大学研究生出国管理规定》(试行)办理。

第十六条 研究生的考勤,在课程学习期间由任课教师负责,在学位论文期间由导师负责,学院和研究生处负责督促检查。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 研究生应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八条 因合作培养等需要在校外修课的研究生应提交校外学习申请,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报研究生处审批;所修课程应符合我校培养方案的要求,我校研究生处将根据所修课程的考试卷及加盖该培养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公章的成绩单,予以审核登记。

第十九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不合格,允许其重修,每门课程可重修1次。重修的研究生应跟班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正常记载。

第二十条 研究生如因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应在该门课程考试前持医院证明,经导师和任课教师签字同意,并经研究生处审核同意方可缓考,申请缓考的学生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其他原因原则上不得办理缓考。擅自不参加考试者,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注明“缺考”。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具体事项按照《云南农业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规定》、《云南农业大学研究生选课及成绩考核办法》执行。

第六章 转专业、转导师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按录取的学科专业完成学业,如确属身体原因,经指定医院诊断不能或不宜完成本专业学习的,可申请转专业。申请转专业的研究生,本人应填写《研究生转专业申请表》,经转入和转出专业双方导师以及转入、转出学院同意,送研究生处审核,报学校批准。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在学习过程中因导师和研究生双方或任何一方发生特殊情况无法完成培养环节,需更换导师,由研究生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报研究生处批准、备案。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转学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确需转学的,一般应在本省、本地区解决,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研究生转学申请》,经所在学院和导师同意,研究生处审核,校长批准,并征得拟转入学校批准后,报省级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经征得拟转入学校的同意并经双方所在省(市)高教主管部门批准(包括解决户口等),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并报国家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三)已经进入最后一年学习的。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在校时间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休学:

(一)因病经校医院或指定的医院诊断证明需停课治疗、休养,其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其以上或患传染性疾病(如肝炎、肺结核等)者。

(二)从事科技开发、创办企业或因特殊原因及困难须暂时中断学业者。

(三)根据考勤,一学期病假、事假超过学校规定者。

(四)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学习者。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申请休学,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经导师和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报研究生处审批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八条 休学一次以一年为限,期满后如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九条 休学研究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

(二)学生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用按学校医疗管理规定办理。

(三)学生休学期间,户口档案不迁出学校。

(四)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五)学生休学期间不得返校参加学校的教学活动。

第三十条 研究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一条 休学研究生应在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研究生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因病休学的研究生,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健康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准予复学。

复学学生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第三十二条 休学期满复学复查不合格或休学期满后超过一个月且经校方告知一周后仍不申请复学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他相应处理。

第八章 退 学

第三十三条 各学院应根据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对研究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查。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经重修后,累计两门课程考试不及格的硕士研究生,一门课程考试不及格的博士研究生。

(三)中期考核不合格、不宜继续培养的。

(四)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注册时间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七)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教育无效的。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研究生,由学生提出申请并附有关材料,经导师、所在学院和研究生处审核后报学校批准。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作出退学处理的决定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则在校内公告),同时报云南省教育厅备案。此类退学,对学生而言不属于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退学后的有关事宜,作如下处理:

(一)从退学处理决定下发之日起,退学研究生不再具有研究生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并在15日内办完离校手续。

(二)属在职攻读研究生的,将退学处理决定告知原工作单位。

(三)其他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省教育厅就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等关系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四)已退学的研究生学校不再受理其复学申请。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参照本细则第四十一条办理。

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品学兼优或在某些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将分别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根据情节轻重,可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违纪处分办法按《云南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在考试过程中,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均取消本门课程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同时视其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纪律处分;协同舞弊者,以作弊论处。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

(二)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他人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者。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第四十条 学校对违规违纪研究生的处分,严格按有关程序进行,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在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研究生本人或者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在作出处分后应当出具处分决定,并送达学生本人(无法送达的则在校内公告)。

对违规违纪研究生的处分,由研究生所在学院提出意见,送研究生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对研究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应当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报云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应在接到处分决定5个工作日内,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当事人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15天内,向云南省教育厅申述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述。当事人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将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十二条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入学前属在职人员的,其学籍等材料退回原单位;其他人员的学籍等材料一律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从发文之日起停止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并在15日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的奖励与处分材料归入本人档案,不得撤销。

第十章 学制、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基本学制为3年,学习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博士研究生基本学制为3年,学习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

(一)硕士研究生修完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达到规定学分,中期考核合格、发表学术论文并已完成学位论文,经导师推荐,可在每年3月10日前提交提前答辩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报研究生处审核通过后可进行论文答辩。答辩合格并经校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可提前一年毕业。

(二)研究生应在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制内完成全部学习任务,一般不得延长学习年限。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学习年限,应由本人提前一学期提出申请,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报研究生处审核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批准延长学习年限的研究生,应按学校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办理有关手续。

(三)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研究生如需延长学习年限,还须征得定向或委托单位的同意。

(四)延长学习年限的研究生在延长期内不享受医疗补助、生活补助、奖助学金等待遇。

第四十五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通过毕业(学位)论文答辩,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者,准予结业:

(一)硕士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如有一门课程虽经重修仍不及格,或毕业(学位)论文未能通过,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离校;结业后一年内,学生本人可申请重修或重新答辩一次,经重修、重新答辩合格者,学校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一年内重修不合格、答辩未通过者或过期未重修、未申请答辩者,不再给予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机会。

(二)博士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毕业(学位)论文未能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离校;结业后两年内,学生本人可申请重新答辩一次,答辩合格者,学校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两年内答辩未通过者或过期未申请答辩者,不再给予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机会。

第四十七条 符合《云南农业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研究生,经云南农业大学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四十八条 对实际学习已满一年退学的研究生,课程成绩合格者,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实际学习未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者,作自动退学处理,不发给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四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一律不补发,但可由本人申请,经学校审查后依据其情况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按协议(委培、定向)培养的研究生除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所在单位的规定,履行培养协议。

第五十一条 港、澳、台研究生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另有规定外,可参照本管理细则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由云南农业大学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云南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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