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农业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018年04月10日 00:00  点击:[]

云南农业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校政发【2008】88号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对高层次创新人才的需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和科研任务,掌握一定的现代专业知识和技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博士研究生,均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博士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三条 凡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通过博士学位课程考试、中期考核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一)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备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学术和专门技术上取得创新性的成果。

(四)能熟练运用一种外国语言。

第四条 博士学位课程要求

申请学位者必须修完培养计划中所规定的博士学位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达到培养方案中的有关要求,方可申请论文答辩。

第五条 学位论文

(一)博士学位论文应是一篇完整的、系统的、水平较高的学术论文。

(二)论文的主论点、结论和建议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有创新的学术成果。

(三)应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或管理工作并能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手段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学位论文的主要部分应由作者独立完成;与他人合作的课题,只能将自己独立完成的部分写入学位论文。

(四)论文应有一定的工作量,用于论文的工作时间一般应有两学年左右,论文内容为在学期间从事的研究工作内容。

(五)论文须行文通顺、简练,数据可靠、图表清楚,准确地表达研究成果,科学地提出结论,引用他人资料或结论必须加以说明。

(六)学位论文写作格式按照《云南农业大学博士学位论文格式规范(试行)》执行。

第六条 学位论文答辩时间

答辩时间原则上在入学后第三学年举行。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答辩,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所在学位点负责人、学院审查同意后,报送研究生处审批。

第七条 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一)博士研究生撰写完学位论文经导师审阅同意后方可申请论文答辩。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时应提交成绩单、《博士论文答辩申请表》、学位论文初稿等相关材料。

(二)办理答辩申请后应先进行预答辩,由学位点聘请至少5名以上本学科相关研究领域教授或研究员组成预答辩小组,博士生按学位论文答辩的正规方式报告和回答问题。预答辩小组对学位论文进行严格、认真的审查,并填写《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意见书》,作出论文是否通过的明确结论,并对论文提出修改意见。

(三)研究生根据预答辩专家提出的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经导师签字批准后,方能报研究生处提交专家进行论文评阅。

第八条 学位论文评阅

(一)博士学位论文全部实行“双向隐名”方式评阅,以排除可能存在的非学术因素干扰评阅过程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二)隐名评阅按照《云南农业大学博士学位论文隐名评阅试行办法》执行。

第九条 学位论文答辩

(一)论文答辩由研究生所在博士学位点组织,除保密课题外应公开举行。

(二)答辩委员会由5~7人组成,应由教授或研究员担任,其中至少应有3名校外专家、3名博士生导师。研究生的导师不能担任答辩委员,但应参加答辩会,在答辩委员会内部讨论和投票表决时应回避。论文评阅人可以担任答辩委员但不可超过2人。如个别答辩委员因故缺席,但委员到会人数及组成符合要求,则答辩会可照常进行,缺席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

(三)学位点安排答辩秘书,由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担任。答辩秘书应在答辩前2周将学位论文送达答辩委员,同时负责协助答辩委员会主席安排答辩会工作。

(四)答辩委员应本着“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评议。经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建议授予博士学位。对建议缓授学位者,经答辩委员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并做出决议,可在半年后重新申请答辩,但只能重新答辩一次。

(五)经重新申请答辩,如博士学位论文仍未达到授予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申请人又未获得该学科硕士学位者,答辩委员会可对其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第十条 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一)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和秘书名单、学位申请人及其指导教师姓名、学位论文题目等,答辩委员会秘书对答辩过程作详细记录。

(二)申请人导师介绍博士生在学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学习和科研能力等基本情况。

(三)申请人宣读《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四)申请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40分钟)。

(五)答辩委员会成员及旁听人员提问,申请人答辩,导师不得代替研究生回答问题。

(六)休会,申请人、导师和旁听人员回避。答辩委员会内部讨论,内容主要包括答辩主席宣读论文评阅人的综合评语; 委员讨论、投票表决是否同意授予学位、毕业,最后形成答辩决议。

(七)复会,主席宣读答辩委员会决议。

(八)申请人答谢,并可对决议提出质疑或提出保留意见。

(九)主席宣布答辩会结束。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根据答辩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在导师指导下对学位论文进行定稿前修改,按规范格式印刷装订成册、签署申请人和导师姓名,同时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学位论文及答辩的有关材料送交研究生处。

第十二条 学位审核与授予

(一)学位审核由校学位委员会和院学位委员会两级审议,一般在每年的6月和12月进行,院学位委员会应比校学位委员会提前两周召开学位审核会议。

(二)院学位委员会对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申请人逐个进行思想品德表现、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等情况的全面审议。凡答辩委员会不建议授予学位的,院学位委员会一般不再进行审议,但对个别争议大的,经过复议程序后,可提交校学位委员会审议;对答辩委员会认为合格的少数学位论文,院学位委员会审议后认为不合格的,可作出建议修改论文重新答辩或不授予学位的决议。院学位委员会审议表决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过参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票数方为有效。院学位委员会应将审核材料(含通过和未通过的)上报校学位委员会。

(三)校学位委员会对院学位委员会审核上报的名单和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院学位委员会有争议的内容。对答辩委员会和院学位委员会认为合格的少数论文,校学位委员会审核认为不合格的,可作出在规定时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或不予授学位的决议,但应对不合格的理由作出明确的说明,形成决议。校学位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是否授予学位,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过参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票数方可授予学位。

(四)凡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已达到毕业要求,但未能符合授予学位的其它要求,可先行毕业、缓授学位。暂未授予学位者,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补充材料向校学位委员会申请,否则按自动放弃处理。

(五)经校学位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可授予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应在本单位公示三个月,无异议者方可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第十三条 学位材料立卷

学位论文答辩结束后,由答辩秘书将下列材料整理立卷,送院学位委员会审查后报研究生处。立卷材料包括:

(一)博士研究生培养计划。

(二)成绩单。

(三)答辩申请表。

(四)学位论文预答辩意见书。

(五)学位论文评阅书。

(六)云南农业大学学位审批表。

(七)答辩表决票。

(八)论文修改登记表。

(九)公开发表的代表性学术论文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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