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农业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管理规定(试行)

2015年10月20日 00:00  点击:[]

校政发〔2009〕358号

为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规范研究生的学术行为,促进研究生学术创新,杜绝各类学术不端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研究生在科学研究、学术活动和学位论文答辩中不得有以下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1.剽窃、盗用、侵占他人学术成果(包括未经发表的研究材料与方法、研究成果、技术报告、软件程序和研究数据等);

2.篡改、伪造研究数据(包括试验数据、调查数据和软件计算结果等);隐瞒不利数据从而用于伪造创新成果和新发现;

3.请他人代写学术文章、学位论文或代做实验;

4.以不正当手段影响研究成果鉴定、论文评阅、论文答辩和考试成绩等;

5.诽谤、陷害、恐吓、报复或恶意攻击指导教师、任课教师、论文(或成果)评审人或相关人员等;

6.伪造指导教师或专家推荐信及其他评定(或审批)意见;

7.已有研究成果在自己的论文中不加标明而据为己出;

8.在未参与工作的研究成果中署名;

9.未经指导教师或项目负责人同意,擅自挂导师和项目负责人名字发表学术论文;

10.发表学术论文时未经别人同意使用别人署名,或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资助基金项目;

11.发表学术论文一稿多投并被刊用;

12.伪造或篡改发表文章接受函;

13.对认为有关人员违反学术道德行为,未经查证确认,而随意向媒体或公众传播而造成不良后果;

14.其他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第二条 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处理程序

1.研究生处负责受理有关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举报,对举报人及相关信息进行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2.对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研究生处在接到举报后,将与研究生所在学院学术委员会一起,对被举报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在30个工作日内将举报信息及初步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3.校学术委员会处理意见公布后,当事人认为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处理有异议的,可于处理决定公布后15个工作日内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三条 对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者,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1.对情节轻微者,给予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取消相关奖项、延缓学位论文答辩等处分。

2.对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者,给予取消学位申请资格学业处理,同时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违反学术道德特别严重而触犯法律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研究生毕业离校后若发现学位论文或在校期间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行为,情节严重者,学校将撤销所授予的学位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Address:No. 95, jinhei highway, Panlong District, Kunming, Yunnan

Copyright © 2022.Department of Graduate Work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