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农业大学研究生出国管理规定(试行)

2015年04月15日 00:00 高泉 点击:[]

云南农业大学研究生出国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07-9-17

校办发〔2005〕85号

关于印发《云南农业大学研究生出国

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及相关部门:

为加强我校研究生出国(境)的管理,保证研究生培养与教学计划的正常实施,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特制定《云南农业大学研究生出国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农业大学研究生出国管理规定(试行)

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主题词:教育 研究生 规定 通知

云南农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5919日印制

打印:段丽娟 校对:余佳祥 份数:50份

云南农业大学研究生出国管理规定(试行)

为加强我校研究生出国(境)的管理,维护学校的教学秩序,保证研究生培养与教学计划的正常实施,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出国联合培养

第一条 为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科学研究与中外文化交流,学校鼓励对研究生实行国内外联合培养。

第二条 研究生出国接受联合培养,在国内外学习时间的总和一般不得超过3年。

第三条 在学研究生出国接受联合培养,需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本人填写《中国公民因私出境入境申请审批表》和《云南农业大学研究生出国协议书》,经导师、学院、研究生处和学校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能办理有关手续。报送材料时,应附有导师及学科联合培养的要求及书面意见和对方单位(或导师)的邀请信,材料应说明研究生出国的联合培养计划、往返时间、经济资助情况等。

(二)经批准同意出国接受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学习期满必须按期返校,若期满未归,学校有权取消其学籍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三)享受奖学金的研究生出国接受联合培养两个月以上者,自出国的下一个月起停发奖学金。按期回国后,到研究生处办理相关手续并从报到之月起恢复奖学金。

第四条 委培或定向研究生出国接受联合培养,必须有委托或定向单位书面同意意见,然后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二章 出国参加学术会议

第五条 为扩大国内外学术交流,拓宽研究生的视野,学校鼓励研究生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研究生出国参加学术会议须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本人填写《中国公民因私出境入境申请审批表》和《云南农业大学研究生出国协议书》。

(二)经导师、学院、研究生处和学校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出国参加学术会议的研究生会议结束后应按期返校,若期满未归,学校有权取消其学籍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委培或定向研究生出国参加学术会议,须有委托或定向单位书面同意意见,然后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七条 对出国参加学术会议的研究生,学校将不办理学历证明,不开具作为出国留学用的研究生(本科生)学习成绩单,不协助办理旅居国外的任何公证。

第三章 自费出国留学

第八条 凡国家计划内招收的非定向及自筹经费研究生可申请办理自费出国留学手续。

第九条 凡申请办理自费出国的应届毕业研究生,应在当年4月底以前提出办理自费出国留学及不参加就业的申请。

第十条 申请毕业后自费出国留学的研究生,应由本人填写《中国公民因私出境入境申请审批表》和《云南农业大学研究生出国协议书》。

第十一条 不受理定向及委托培养研究生自费出国留学申请。

第十二条 非毕业班研究生在学习期间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必须先与学校签定《云南农业大学研究生出国协议书》,方可办理出国手续。在办理完出国手续一周之内,到学院、研究生处办理退学手续,逾期不办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三条 申请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奖学金自其退学之日起停发。

第十四条 申请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户籍和档案应转回学生入学前户籍和档案所在地。

第四章 出国探亲、旅游及其他

第十五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只允许利用寒暑假及公众假日进行出国探亲、旅游等。

第十六条 研究生利用假期出国(境)探亲或旅游应填写《中国公民因私出境入境申请审批表》和《云南农业大学研究生出国协议书》。

第十七条 对出国探亲、旅游的研究生,学校将不办理学历证明,不开具作为出国留学用的研究生学习成绩单。

第十八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学校不协助办理旅居国外的任何公证。学校不受理研究生毕业后出国工作、移民、探亲、旅游等申请。凡申请毕业后出国工作、移民、探亲、旅游等,一律转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在校期间已办理因私护照的研究生,应自觉遵守学校各项管理规定,凡擅自出国者,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条 研究生出国期间发生人身安全等意外事故,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在研究生处。

云南农业大学研究生办理护照及出国协议书

姓 名

性 别

出生日期

政治面貌

入学年月

学 历

培养方式

1、公费2、自筹3、定向4、委培

专 业

导 师

目的国(地区)

出国事由

1、自费留学2、联合培养3、旅游4、短期考察5、其他原因( )

出国时间

年 月 日

拟归国时间

年 月 日

户籍关系迁转地

接收单位

电话

通讯地址

邮编

档案迁转地

接收单位

电话

通讯地址

邮编

申请人

保证

我因上述事由申请出国,办理因私护照,自愿遵守学校有关规定,按照上述归国日期及时返校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办,学校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将我的户籍关系和档案转至上述地点。出国期间发生人身安全等意外事故,概由我本人负责。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导师意见

签 字: 年 月 日

学院意见

主管院长签字: 年 月 日

研究生处意 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学校意见

主管校长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注:①“拟归国日期”一栏需经研究生处审核同意,方可填写。

②“户籍关系迁转地”和“档案迁转地”均为学生入学前户籍或档案所在单位,应为有效接收地址。如在迁转过程中对方拒不接收,则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③此表上交之前,须将背面的相关信息一并填齐。

④此协议书一式肆份,研究生处、学院、保卫处、学生本人各执一份,复印无效。

附表一:

有效联系方式

本人联系电话

手 机

E-mail

国内联系人

与本人关系

电 话

国内永久联系地址

邮 编

附表二:

历次申请出国登记

历次申请出国登记

归国情况登记

时 间

具体事由

时 间

本人签字

Address:No. 95, jinhei highway, Panlong District, Kunming, Yunnan

Copyright © 2022.Department of Graduate Work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