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非定向博士研究生生活和工作补助的通知

2015年03月24日 00:00 高泉 点击:[]

调整非定向博士研究生补助通知

发布时间:2008-4-3

校办发〔2008〕3号

关于调整非定向博士研究生生活和

工作补助的通知

各学院及有关部门:

随着我校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不断发展和培养质量的逐步提高,博士研究生成为我校科研力量的主力军。为了吸引优秀博士生生源,激发导师和博士研究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鼓励博士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习和科研任务、协助导师做好研究课题,提高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形成博士研究生创新培养的激励机制,促进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可持续发展,学校决定调整非定向博士研究生的生活和工作补助,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原则

(一)以国家及学校补助为主,加强博士生导师对研究生的考核和资助力度,强化博士生导师负责制和资助制度,增强导师的责任感,激励和调动博士生的学习和科研积极性,勇于探索科学问题,出创新性成果。

(二)在执行原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提高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标准的通知》(教财〔1996〕85号)文件规定,对非定向博士研究生发放普通奖学金的基础上,增加非定向博士生的生活和工作补助,采取由学校补助和博士生导师资助相结合的办法。

二、补助标准

非定向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可享受国家普通奖学金、学校生活补助、导师资助津贴三项补助,发放标准如下:

(一)国家普通奖学金:按照博士研究生入学前的工作年限,每生240元/月、260元/月、280元/月(每生2880元/年—3360元/年);

(二)学校生活补助:每生300元/月(每生3600元/年);

(三)导师资助津贴:每生200元/月(每生2400元/年)。

以上经费每年按12个月发放,发放年限按博士生基本学制(三学年)计算。

三、补助方式

(一)博士生导师在确定招生计划后,每年8月份须从科研课题经费中提供三年的资助经费并一次性划入学校单独设置的帐号(办理内部转帐),由财务处统一管理。导师若未将应提供的资助费足额按时划入帐号,学校将暂停其招生资格。

(二)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应完成学校专业培养方案设置的学习任务和导师规定的科研工作,因出国、休学、病事假或违反校规、校纪者,经导师、学校审核,停发其补助。

(三)博士研究生生活和工作补助发放由导师和研究生处负责审核后报财务处,财务处通过银行卡按月发放给博士研究生。

四、其他

以上导师资助的津贴标准为最低标准,导师可根据博士生实际参与课题项目研究的情况,按照我校研究生科研津贴发放办法另外提供一定数额的科研津贴。

本规定从2007年9月入学的博士生开始实施。

二○○八年一月十五日

主题词:教育 研究生 补助 通知

云南农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8年1月24日印制

打印:段丽娟 校对:周立群 份数: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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